支付给境外的特许权使用费?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支付给境外的特许权使用费、专有技术或商标使用费均要代扣代缴10%的所得税。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技术转让收人免征营业税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6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的规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人,免征营业税,但商标使用费不属于免征营业税范围。
境内企业如果对外支付的是特许权使用费,则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按收入全额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 境内企业如果对外支付的是劳务费等,则需要视该境外企业所提供的劳务是在境内还是境外,如果劳务完全发生在境外,则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不需在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该境外企业需要到境内进行服务,则需要视提供服务的国家是否为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的国家。 如果是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则还要判断其是否在境内构成了机构、场所,如果未构成常设机构则按照协定不需要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确实构成了常设机构,则应于境内按劳务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而对于与我国没有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和地区的企业派遣雇员到中国境内提供劳务,通常构成上述意义上的机构、场所,应对归属于该机构、场所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25%的税率,而不再区分是否构成常设机构。 通常情况下,技术服务费与特许权使用费的区分,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相关规定进行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