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如何处理?
取得异常凭证应如何处理
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应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
由于B公司向A公司开具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被B公司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异常凭证,A公司取得其主管税务机关发出的《税务处理事项通知书》后,原申报抵扣的,应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异常凭证作进项转额转出后能否再申报抵扣进项
经核实,异常凭证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
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以下两种操作方式,异常凭证可继续申报抵扣或办理出口退税。
(一)接受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查
A公司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有异议,可在收到《税务处理事项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查申请,并提交业务合同、银行凭证、运输仓储证明等有关说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一般应自接收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异常凭证的核实。异常凭证经核实后,未发现异常情形,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抵扣或出口退税有关规定的,A公司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继续申报抵扣或办理出口退税。
(二)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解除异常凭证
走逃(失联)企业重新与主管税务机关取得联系,履行完毕相关涉税义务、调查澄清相
关涉税事项后,纳入税务机关正常监管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解除其走逃(失联)企业身份,同时可解除异常凭证的认定。
如B公司与其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履行相关义务事项后,被主管税务机关解除走逃(失联)企业身份。A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收到解除异常凭证认定后,向A公司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A公司据此办理申报抵扣或办理出口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