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用电视剧里面人物名称注册一个商标,侵权么?
以电视剧《想见你》中的角色“李子维”为例。
如有《想见你》制片方或相关权利人以外的人将“李子维”申请注册为商标,制片方在该商标的初审公告期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在该商标已被核准注册后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宣告无效。
影视剧人物的名称被他人申请为注册商标,从制片方的角度来说,极有可能会阻碍其对该影视剧进行的相关衍生开发。
如果其他个人或组织在某个商品类别(比如第25类服装鞋帽)上已经将“李子维”注册为商标,那么《想见你》制片方或相关权利人在开发销售服装鞋帽类衍生品时,就不能将“李子维”三个字作为其产品的商标使用。这种情况下制片方该如何处理呢?
按照《商标法》规定,
对于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在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损害了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那么《想见你》制片方或相关权利人是否可以主张对角色名称享有“在先权利”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
“对于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具有较高知名度,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以此主张构成在先权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笔者认为,《想见你》属于在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而该作品中“李子维”的角色名称显然是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如该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确实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的,那么制片方是可以据此主张在先权利的,并在该商标初审公告期申请异议或在该商标被核准注册后申请将其宣告无效。
对于影视剧制片方,建议对影视作品的相关知识产权(包括剧中人物名称)尽早布局保护,以免在后续开发过程中需要耗费更多成本;对于制片方以外的个人或组织,也建议在衡量相应风险后谨慎注册。
初期应该是构成侵权的,但需要注意,如果商标变成了产品通用名称,会撤销你商标的专用权,别人再使用,就不侵权了。阿司匹林 最一开始出来的时候就是个商标,由拜耳公司注册。是拜耳公司推出的一种解热镇痛药物乙酰水杨酸,后面由于阿司匹林被广泛指代乙酰水杨酸,大家一提阿司匹林就会想到这个解热镇痛药,忽略了这个品牌其他药物。使得阿司匹林被指定为通用名称,拜耳公司最后被撤销了阿司匹林的商标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