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不是国际贸易通则成员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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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国际经济法领域中有关《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适用问题。
第一,需要纠正您一个非常严肃的政治错误问题
香港不是一个国家,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
第二,问题中所说的国际贸易通则应该就是《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第三《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适用问题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分为《200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并用,由国际贸易当事人双方协商选择适用,由于《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不是国际组织而是一套贸易术语,也就是说是一种文字工具而已自然就不存在加入的问题。
由于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国际贸易商事活动更加频繁,我国的国际贸易主体很有必要进一步学习精通国际贸易规则,从而贯彻落实国家的国际国内双循化战略。
附:
2019年9月,国际商会发布了最新版本:《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简称“Incoterms 2020)。
自2010年版以来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所做的修改主要是陈述性和澄清性的。实质性的变化包括:
关于FCA(自由承运人)条款的变化。在集装箱贸易中,卖方在货物装船前即在法律意义上将货物交付给买方,因此可能(在交付货物时)并不能从承运人处收到其在信用证条款下要求付款所需的提单。Incoterm 2020的FCA术语现在则包含了一个选项,买方可以同意指示承运人向卖方签发提单。
根据CIP(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条款,卖方现在必须安排更高水平的货物保险。根据Incoterms 2010,CIP卖方必须购买伦敦协会货物条款(C)条款的货物保险,该条款仅承保有限的几种风险。根据Incoterms 2020,CIP卖方必须购买伦敦协会货物条款(a)条款,这是一种列明除外责任的“一切险”保单。
许多条款都作了修改,允许卖方或买方,视具体情况而定,自行运输。
所有贸易术语现在都明确规定了与安全有关的义务归属。
贸易术语通常不包括在运输合同中,而是应用于很多支撑国际贸易的基础销售合同。
明智的做法是买卖双方明确好采用哪一版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如“Incoterms 2020”)。
中国香港是地区而不是国家。
贸易通则是规章制度,成员国是国际组织的说法。
说法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