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尚在有效期内的专利,能否被他人用做研发使用?求解答?
专利法上所说的公知公用技术,无疑可以用于研发。对于专利法领域专利授予条件的意义来看,公知就可以了,并不一定要求公用;或者说是指尚在有效期内的专利。根据我国专利法第63条的规定,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但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这一条规定一般理解为,专为科学研究和试验而使用,是指以研究、验证、改进他人专利技术为目的进行使用,而且使用的结果是在已有专利技术的基础上产生出新的技术成果;相反,如果在科学研究和实验过程中使用他人专利,其目的不是为了研究、改进他人专利技术,其结果也不是研发出新的技术,则应认定为侵权。因此,对于尚在有效期内的专利,能否被他人用做研发使用,还应该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判定。对于已经进行了专利申请,但是尚未公开的专利,如果发生了如你所说的“在专利文献公开之前将专利产品公开销售或者进行公开展览演示(观众可自由拆卸、观察)”这一情况,由于此时申请人尚未就该技术获得授权,也未公开该专利技术方案,有可能影响涉及专利授权的合法权益。对专利权的保护,应当从该专利的授权公告日开始。然而,对发明专利而言,在专利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后,专利局将公布该专利方案,此时距专利正式被授权尚颇具时日。在此阶段,如果有单位或者个人擅自按照公布的技术方案进行生产,势必影响专利权人授权后的合法利益。因此,《专利法》第13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此段时期对专利申请的保护,一般称之为“临时保护”。当该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后,就应当对其进行专利保护了。由于临时保护是对发明专利的一段特殊时期的一种特殊保护,它的前提条件是该发明专利申请最终被授予专利权。如果该发明专利申请没有被授权,就说明该申请可能是公知技术,或者是申请人放弃了对它进行专利保护的愿望,因此,任何单位或个人按照该技术方案实施,都不能认为是侵犯或影响了申请人的专利权利,也就谈不上对申请人给予特殊保护。所以,临时保护申请的提出,应以发明专利权的授予为前提,在专利权授予前,申请人是不能提出临时保护的申请的。由上可知,在专利授权前,该专利技术他人并非不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