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促进法全文2021,新学期?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自2004年颁布,今年对不适宜社会发展和促进提高教育质量的条款进行了修改,是十四五开局之年实施的第一部教育法规 ,其意义是重大而深远的。
?
从今年年初开始,民办教育就处在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上,引起了人们不断的猜测,而本次修改的《条例》对现行条例进行全面、系统的修改、补充和完善。随着我们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我国教育进入了高质量发展阶段,修改《条例》是时代的要求,是发展更优质、更有特色、更为包容的民办教育的社会呼声。那么,此次修改的《条例》都有哪些变化呢?
办学方向
修改的《条例》强调了民办学校的办学方向,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要核心价值观教育,落实立德树人的教育根本任务。
公立学校不得参与举办民办教育
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实施职业教育的公办学校可以吸引企业的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针对举办者变更、集团化办学、在线教育、学校名称等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作出了规定。
学校的组织与运行
完善了民办学校的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组织和运行,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监督机构应当有党的基层组织代表,且教职工代表不少于1/3。
对教材和考试招生也做了规范,实施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教育不得使用境外教材,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阶段教育阶段可以基于国家课程标准自主开设有特色的课程,自主开设的课程应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本案;学前教育阶段教材应以活动和游戏为主要形式。
招生方面,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要纳入审批机关所在地统一管理,实施普通高中教育的民办学校应按照应按照本市的相关规定在本市或跨区招生。
教师与受教育者
新增了保障教职工待遇的具体规定,进一步强调和细化了对民办学校教师学生的平等对待,规范和支持民办学校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规定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专项资金或者基金,由学校管理,用于教职工职业激励或者增加待遇保障;规定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学生资助、奖励制度,并按照不低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标准,从学费收入中提取相应资金用于资助、奖励学生。
管理与监督
新增或者完善了民办学校的年度检查、年度报告、信用管理、评估评价、终止退出、教育督导等制度,着力构建符合民办教育特点的监管体系,以规范管理促进健康发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支持与奖励
明确了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在财政、税收、用地、金融等方面给予差别化扶持举措的导向,强调优先扶持办学质量高、特色明显、社会效益显著的民办学校。
法律责任
增加了对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相应的从业禁止等相关规定,民办学校有相关情形应根据规定给予处罚。
从修改的《条例》可以看出,国家进一步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规范,使民办教育顺应时代的要求和广大人民的需要,是通过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让民办教育不断发展壮大、层次类型多样、结构功能完备、充满生机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