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类型?
电子商务模式是指企业运用互联网开展经营取得营业收入的基本方式,也就是指在网络环境中基于一定技术基础的商务运作方式和盈利模式。目前,常见的电子商务模式主要有B2B、B2C、C2B、C2C、O2O等几种,本文简单的对这五种电子商务模式进行简单的对比。
电子商务经营者有四种类型。
1.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对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认定,涉及如何理解《电子商务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这一表述。笔者认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电子商务法》确立的具有独立构成要件的新型主体,目的是赋予平台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根据该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主体要件是一个整体、综合的要件,并不是符合其中一项就属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例如,单独的信息发布场所不属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概括来讲,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核心主体要件是创设和决定用户之间的交易模式和规则,通过提供网络场所进行相应服务,但不参与用户之间的具体交易活动。
2.平台内经营者
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可以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平台内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范围,除了法律禁止从事的活动和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领域外,原则上不受限制。
3.自建网站经营者
即经营者自己建立网络系统和网络经营场所,通过该网络信息系统以自己的名义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经营者。
4.通过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
此类经营者主要是指通过微信等社交平台、网络直播平台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经营者。通过对这一类经营者的规定,《电子商务法》把微商等经营者纳入调整范围,覆盖的主体范围更加全面。这也意味着,微信等社交平台作为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电子商务法》中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两类不同的主体,在责任承担上应有所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