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是法律人士,作为曾经的银行从业,和现在第三方支付行业的角度说一下:一、先说银行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章 对存款人的保护中的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有规定: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按照之前在金融机构“不作为”的工作作风,既然没有办法说能做,那我就不做,所以就会发生有明知道对方这账户有问题,也不能冻结。有了下面这个规定就越发推责任了。 《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 给你图看一下,也就是银行所谓公检法能查冻扣的范围: 图格式不对,找了个文件有权冻结银行存款的部门。冻结银行存款是指有权冻结机关依法要求银行在一定期限内限制银行帐户所有人支取其帐户内资金的法律行为。《商业银行法》规定,对个人储蓄存款和单位存款实行冻结,必须要有法律依据。现行法律仅明确以下7个部门有权冻结个人和单位在银行的存款: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海关、税务机关。 除上述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部门外,其他任何部门一律无权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和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存款。金融机构也不能因为借贷合同纠纷,直接冻结、扣划客户帐户内的存款。 另外,有权冻结、扣划银行存款机关因审理、查处经济违法(犯罪)案件需要执行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存款时,应通知被执行的金融机构自动配合履行,而不能对商业银行在人民银行的存款采取"强制措施"二、再来看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目前来说的管理规定,能参考的有《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里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了能干什么,第三十一条虽然有一个前置条件,但最后那句“应当停止为其办理支付业务”,如果理解为冻结账户或者冻结资金就是为了达到“停止为其办理支付业务”的目的,那理解上就是第三方支付可以冻结账户或者资金。第二十四条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 第三十一条支付机构应当按规定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支付机构明知或应知客户利用其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停止为其办理支付业务。 然后对照支付机构目前业务的现状,如果没有特别原因,或者被风控模型监控到,一般正常使用的账户或者资金是不会被冻结的,所以支付机构也可以去套前半句条件“支付机构明知或应知客户利用其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总结下来,如果支付机构对于冻结账户资金的目的“停止为其办理支付业务”,而提供的原因是“明知或应知客户利用其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那应该是可以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