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申请审定品种的条件:(一)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二)与现有品种(已审定通过或本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已受理的其他品种)有明显区别;(三)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四)遗传性状稳定;(五)具有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的名称;(六)属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已完成同一生态类型区2个生产周期以上不少于5个点的品种比较试验;(七)能提供足够的种子用于品种试验及标准样品留存。
二、办理材料
材料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品种来源清楚,数据真实、可靠,并加盖单位公章。
材料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有农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安全证书。
育种者在申请品种审定前需完成同一生态类型区2个生产周期以上不少于5个点的品种比较试验,所有试验点均处于同一生态类型区,该生态类型区要与所申请品种试验组别一致,并提交试验总结。品种比较试验报告,包括试验品种、承担单位、抗性表现、品质、产量结果及各试验点数据、汇总结果等。品种来源清楚,数据真实、可靠,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办理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通过提出书面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受理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提交的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品种的暂定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的名称一致;
(二)申请品种所属的属或者种的中文名称和拉丁文名称;
(三)育种过程和育种方法,包括系谱、培育过程和所使用的亲本或者其他繁殖材料来源与名称的详细说明;
(四)有关销售情况的说明;
(五)选择的近似品种及理由;
(六)申请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详细说明;
(七)适于生长的区域或者环境以及栽培技术的说明;
(八)申请品种与近似品种的性状对比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