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的征收管理有什么规定?
我国现行关税税制体系主要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1)海关法第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的第五章是关税,共有关税征收管理方面的法 律规定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六条),海关法的其他各章的有关规定也是 保证税收、维护正常征税秩序的法律保障。
因此,海关法不仅是重要的海关管理 基本法,也是关税征收管理的基本法。
(2)关税条例
1985年3月7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从当年3月10日起实施。关税条例是关税法律制度的核心部分,具有法规的效 力,是我国唯一的一部专门的、系统的关税立法。
后来,根据情况的变化,国务院先后于1987年9月12日和1992年 3月18日两次修改关税条例。修改后的现行关税务例共八章、四十二条。海关 进出口税则是关税条例的组成部分,列在其后。
(3)海关审价、估价法规
为了加强海关审价工作,健全审价制度,保证关税收入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 权益,并逐步纳入国际上通用的《新估价守则》的估价制度,海关总署根据海关 法和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先后制订了一些审价、估价规定。
(4)其他征收税费法规
除上述审价法规外,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海关总署依照海关法和关税条例 制订、下达了一系列海关征收税费方面的文件、规定、通知,其中比较重要的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补税和退税所适用的税率的规定》(1985年10 月24日)、《海关征税管理办法》(1986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1986年12月6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的办法》(1 988年9月20日)等。
(5)减免税法规
为了发挥税收杠杆对对外经济贸易和进出口的宏观调节作用,支持和促进对 外开放、经济建设和发展生产,我国制订了一系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随着改革 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这些政策规定与国际通行 规则和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原则的矛盾日益突出。
近年来,国务院对一部分进口减 免税规定进行了清理、调整,对该保留的减免税法规作了保留。目前减免关税的 法规主要包含在以下法规中:《国务院关于改革和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发[1995]34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自用进口 物资税收返还问题的通知》(国函[1995]135号)等。
(6)保税法规
保税法规包括根据海关法和关税条例有关规定制订的海关对加工贸易、补偿 贸易进出境货物、转口贸易货物以及暂时进出境货物等保税货物的具体征免税办 法和监管办法,这也是关税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有:海关总署发布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管理规定》(1990年10月5日 修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管理办法》(198 8年5月6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好观对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的管理办法》 (1988年4月6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 管理办法》(1988年4月14日发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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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的征收管理
(1)旅客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暂不予放行
①旅客不能当场缴纳进境物品税款的;
②进出境的物品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范围,但旅客不能当场提交的;
③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按规定应当办理货物报关手续或其他海关手续,其尚未办理的;
④进出境物品的属性、内容存疑,需要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认定、鉴定、验核的;
⑤按规定暂不予以放行的其他行李物品。
(2)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海关填发税款缴款凭证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逾期不缴的,除依法追缴外,由海关自到期“次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征收欠缴税额0.5‰的滞纳金。
(3)由于海关误征,多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从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书面声明理由,连同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退税,逾期不予受理。
(4)进出口货物完税后,如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海关有权在1年内予以补征;如因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违反规定而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在3年内可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