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操作中,企业进行设立(变更)登记业务时,须向登记机关提交相关的住所证明。国家工商总局在2009年印发的《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以下简称《提交材料规范》)中对使用已取得产权证明的自有房产(租赁房屋)、未取得产权证明的城镇(非城镇)房产、出租方为宾馆饭店、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登记需要提交的产权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从目前各省区市已出台的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管理办法来看,各省区市均未取消申请人在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应当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和相关产权归属证明文件的规定。有的管理办法继续沿用《提交材料规范》规定的六类住所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有的管理办法在《提交材料规范》规定的六类住所登记文件的基础上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如使用被列入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使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属房屋,使用产业园区、聚集园区、科技园区、创业基地房屋等。
由此可见,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并不等于完全取消对住所登记需要提供相关权属、使用证明文件的规定,而是要求各地政府、登记机关对申请人进行住所登记所需的证明材料进行进一步区分对待、细化种类、简化程序,目的是让申请人根据其计划使用的场所的性质种类,通过提交最简单明了但又最关键准确的证明材料,确认该场所作为其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性。
申请人对场所合法使用证明负责
住所登记改革方向应当是明确工商部门对住所合法性的审慎审查边界,明确工商部门与政府其他部门对住所管理的职责划分,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制,企业自行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登记,登记机关不再审查
住所(经营场所)的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申请人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部门的职责主要是对申请人是否享有住所的合法使用权进行形式审查,对登记地址与实际地址不相符的情况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依法进行公示。房管、住建、规划、国土、公安、环保、安监等其他相关行政许可部门应当对房产用于经营用途是否符合规划、住所(经营场所)是否符合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法定要求进行实质审查和监督管理,各部门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存在的违法行为录入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