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国家高新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一)所得税率优惠。高新企业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率,相当于在原来25%的基础上降低了40%。
(二)人才安居购房补贴。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每两年推荐一位本gong司的深圳高层次人才申请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按上年度深圳商品房均价补助不分面积大小,龙华新区80W(100%配套),宝安区48W(20%配套),光明新区45W(区每年补贴3W)其他区域均40W。
(三)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五)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享受各区相应认定补贴,如:光明新区30万,龙华新区20万,宝安、罗湖、坪山、龙岗各10万,福田区15万,南山区5万。
楼主可以自己申报或找代理,听说深圳中科为还可以的
。
深圳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
对新认定的生产性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八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对现有的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原有“二免六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外,增加两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企业按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 7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实,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认定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营业税返还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之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营业税,返还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高新技术企业引进高新技术经过消化、吸收的新项目投产后,不论该企业以前年度是否享受过所得税减免优惠,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税务部门批准,该项目所获利润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奖励和分配给员工的股份,凡再投入企业生产经营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已分红或者转让的,按实际收益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的增值税,可以上一年为基数,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从1998年起(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从被认定之年算起)三年内由市财政部门返还50%,属于国家级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或试生产计划的产品,以及在我市首家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自产品销售之日起三年内;省市级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或试生产计划的产品,以及在我市首家生产的实用新型专利产品自产品销售之日起两年内,经市有关部门审定,由市财政部门对该产品新增利润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实行全额返还,对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返还50%.对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企业自行研制的技术成果转让及其技术成果转让过程中所发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50万元以下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对科研单位、高等院校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所得,年净收入在100万元以下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上述技术成果转让及其转让过程中所发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所签订的技术合同免征印税。
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新建或新购置的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免征房产税。
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的科研、生产用地,免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以及相关收费;契税由财政部门按实际交纳额给予返还。 高新技术企业可按当年销售额的3%-5%提取技术开发费用。对从事集成电路、移动通信和程控交换机、软件、电子计算机、生物技术和新材料等产品生产的企业,经批准可按5%-10%的比例提取。所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当年未使用完的,余额可结转下一年度,实行差额补提。 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的生产和科研设备,根据实际情况,并按有关制度规定,实行加速折旧,以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征收所得税。
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我市除享有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外,配合我市优先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导向,在国家给予特区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深圳市政府制定了自已所特有的更加优惠的税收政策。
企业所得税:
鼓励国内外风险投资机构来我市设立风险投资机构。凡在我市注册、对我市高新技术领哉的投资额占其总投资额的比重不低于70%的,比照执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及其它优惠政策。并可按当年总收益的3%-5%提取风险补偿金,用于补偿以前年度和当年投资性亏损。风险补偿金余额可按年度结转,但其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年末净资产的10%.
对新认定的生产性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八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对现有的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原有"二免六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外,增加两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企业按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实,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认定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之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引进技术经过消化、吸收的新项目投产后,不论该企业以前是否享受过所得税减免优惠,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税务部门批准,该项目所获利润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属于国家级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或试产计划的产品,以及在我市首家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自产品销售之日起三年内;省市级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或试产计划的产品,以及在我市首家生产的实用新型专利产品自产品销售之日起两年内,经市有关部门审定,由市财政部门对该产品新增利润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实行全额返还。
对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企业自行研制的技术成果转让及其技术成果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50万元以下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对科研单位、高等院校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年净收入在100万元以下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可按当年销售额的3%-5%提取技术开发费用。对从事集成电路、移动通信和程控交换机、软件、电子计算机、生物技术和新材料等产品的企业,经批准可按5%-10%的比例提取。所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当年未使用完的,余额可结转下一年度,实行差额补提。
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的生产和科研设备,根据实际情况,并按有关制度规定,实行加速折旧,以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个人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奖励和分配给员工的股份,凡再投入企业生产经营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已分红或者转让的,按实际收益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营业税:
经认定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五年免征营业税;之后三所,减半征收营业税。
对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企业自行研制的技术成果转让及其技术成果转让过程中所发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的收入,对科研单位、高等院校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增值税:
经认定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五年返还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之后三年,返还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
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的增值税,可以上一年为基数,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从1998年起(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从被认定之年算起)三年内由市财政部门返还50%.
属于国家级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或试产计划的产品,以及在我市首家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自产品销售之日起三年内;省市级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或试产计划的产品,以及在我市首家生产的实用新型专利产品自产品销售之日起两年内,经市有关部门审定,由市财政部门对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返还50%.
经市科技主管部门鉴定,属于我市注册企业自行开发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有重大推广应用价值的计算机软件,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三年内由市财政部门对该产品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全额返还企业。
房产税:
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新建或新购置的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免征房产税。
印花税:
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所签订的技术合同免征印花税。
契税:
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的科研、生产用地,免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以及相关收费;契税由财政部门按实际交纳额给予返还。
其它:
国家政策若有重大调整,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将予以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