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黄酒保护和发展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护传承
第三章 创新发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弘扬绍兴黄酒历史文化,传承绍兴黄酒酿制技艺,促进绍兴黄酒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所称绍兴黄酒,是指始创并根植于绍兴,经历史久远的传承和发展,采用传统酿制工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的地理标志产品绍兴酒(绍兴黄酒)和符合黄酒国家标准的其他黄酒。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黄酒的生产经营、保护、发展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职责规定】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编制绍兴黄酒保护和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措施,推动绍兴黄酒产业数字化改革,建立统筹协调机制,推进黄酒产业振兴。
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绍兴黄酒产业保护发展的统筹协调和组织推进,指导绍兴市黄酒行业协会工作。生态环境、文广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第四条【协会作用】绍兴市黄酒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会员自律公约等行为规范,规范会员行为,维护会员权益,服务绍兴黄酒产业发展。
第五条【企业责任】绍兴黄酒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自律,诚信经营,守正创新,扩大绍兴黄酒品牌影响力。
第二章 保护传承
第六条【工艺要求】绍兴黄酒应经过浸米、蒸饭、前发酵、后发酵、压榨、煎酒、陈贮等主要工艺流程酿制而成,传统手工酿制的绍兴黄酒还应当保持生麦曲为糖化剂、淋饭(摊饭)酒母为发酵剂和低温发酵等核心环节。
地理标志产品绍兴酒(绍兴黄酒)应当以优质糯米、红皮小麦和鉴湖水为主要原料。
第七条【保护名录】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绍兴黄酒历史文化保护制度,明确保护对象的申请列入程序、认定标准、分类保护和退出机制。下列与绍兴黄酒历史文化相关的保护对象列入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一)经依法认定并公布的各级文物、历史建筑、工业遗产;
(二)能够反映传统酿制技艺的老作坊、储酒场所、古遗址等各类建(构)筑物;
(三)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黄酒生产经营、饮用等器具;
(四)传统酿制技艺、制作工艺及其代表性传承人;
(五)能够反映黄酒历史文化的民俗、礼仪,以及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影像资料等。
第八条【非遗传承】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绍兴黄酒酿制技艺传承人予以相应补助、奖励。支持绍兴黄酒酿制技艺代表性传承人采取收徒、开办工作室等方式,开展传承活动。
鼓励绍兴黄酒酿制技艺保护责任单位组织开展常态化传承培训和技能实践教学活动,培养传承人才,夯实传承基础。
第九条【地理标志管理】地理标志产品绍兴酒(绍兴黄酒)所在地的生产者,在依法取得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权后,应当按相应标准、管理规范或者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并在其产品上规范标示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地理标志产品绍兴酒(绍兴黄酒)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识,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 、使用情况,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条【证明商标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绍兴黄酒生产企业,可以向证明商标注册人绍兴市黄酒行业协会申请使用证明商标。符合条件的,绍兴市黄酒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准许其使用并发放证明商标使用证。
证明商标使用人应当严格按照使用管理规则等规定规范完整使用证明商标,在产品包装的明显位置突出标注并标明商标注册标记。
已获准使用证明商标的绍兴黄酒生产企业,存在不符合证明商标使用规定的情形时,绍兴市黄酒行业协会应当按照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处理。
第十一条【品质保证】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绍兴黄酒质量的监管,推动绍兴黄酒产品标准的完善。建立地理标志产品绍兴酒(绍兴黄酒)取水用水专供制度,支持黄酒生产企业建设优质糯米、小麦种植基地,确保原材料质量。
绍兴黄酒生产企业应当加强管理,建立原材料索证、验收、检验、运输、不合格产品处理等黄酒生产追溯管理制度,按照相应标准组织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二条【品牌保护】鼓励和引导绍兴黄酒生产经营者依法申请注册商标、专利,对标识标签和产品包装等进行备案,加强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生产环境保护】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绍兴黄酒生产环境保护,设立重点保护区,落实相应保护措施。重点保护区以地理标志产品绍兴酒(绍兴黄酒)的保护范围为准。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黄酒生产环境保护区的水、大气、土壤等环境要素监测,依法公开监测结果,实施环境综合治理,改善生产环境质量。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禁止行为】从事绍兴黄酒生产经营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地理标志产品绍兴酒(绍兴黄酒)酿制中添加工业酶制剂的;
(二)冒用或者伪造地理标志产品绍兴酒(绍兴黄酒)专用标志的;
(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四)从本市行政区域外购进黄酒或者委托本市行政区域外的酒厂生产加工黄酒,冒充绍兴黄酒销售的;
(五)未经许可在产品包装上使用与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图案、文字的;
(六)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以虚标酒龄、冒用绍兴黄酒酿制技艺等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章 创新发展
第十五条【政府保障】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国黄酒之都、世界美酒产区”建设,设立绍兴黄酒产业发展基金,支持和优化配置产业发展所需的土地、资金、技术、人才等各类要素,优化审批服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营造公平竞争、规范透明的市场环境,推动绍兴黄酒产业规范有序发展。
第十六条【技术创新】支持绍兴黄酒生产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合作,深化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市场服务等环节的数字化应用,加强对黄酒原料、酿造工艺、发酵机理、保健因子、食品安全等基础性研究,推进黄酒产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等研究和开发。
第十七条【产品创新】推进绍兴黄酒产品多样化发展,鼓励绍兴黄酒生产企业研发适应不同消费需求的新型黄酒和功能性黄酒,开发黄酒衍生产品,加快新材料、新容器在黄酒包装上的应用,拓展消费群体和消费区域。
第十八条【营销创新】市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