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程序怎么样的?
国有资产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允许对外出租出借。 租赁条件: (一)凡闲置的国有资产,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均可租赁;凡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如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及腐蚀性物资存放)不得出租。 (二)凡零星租赁的,实行一年一定;对整体租赁的,原则上一年一定,如遇特殊情况,可延长至三年。 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用于出租出借: (1) 正常履行单位职能所必需的。 (2) 已被依法裁定查封、冻结的。 (3) 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4)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 (5) 不符合安全、环保、卫生等有关标准的。 (6) 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7) 货币性资金不能出借。
国有资产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允许对外出租出借。
租赁条件:
(一)凡闲置的国有资产,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均可租赁;凡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如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及腐蚀性物资存放)不得出租。
(二)凡零星租赁的,实行一年一定;对整体租赁的,原则上一年一定,如遇特殊情况,可延长至三年。
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用于出租出借:
(1) 正常履行单位职能所必需的。
(2) 已被依法裁定查封、冻结的。
(3) 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4)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
(5) 不符合安全、环保、卫生等有关标准的。
(6) 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7) 货币性资金不能出借。
扩展资料:
《宁德市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市属企业应建立健全资产出租管理工作制度,明确具体部门负责资产出租管理工作,规范资产出租行为。
第四条 市属企业资产出租应通过公开招租方式确定承租人。单项资产年租金(底价)达到5万元及以上、综合资产年累计租金(底价)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必须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竞价招租。承租人及出租价格由公开竞价择优确定。
第五条 市属企业对进入产权交易机构公开竞价招租的拟出租资产必须委托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报告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 招租底价应根据市场价格、供需情况以及资产的实际状况、资产的价值补偿等因素综合确定。
企业可从下列方法中选择确定出租资产的租金底价:
(一)年租金底价=评估后出租资产的年分类折旧额+评估后出租资产额×企业资金成本率;
(二)委托评估机构,提供底价;
(三)年租金(底价)少于第四条规定的,企业可参照周边同类资产租金制定底价。
第七条 市属企业资产出租附带为承租人提供水、电、气等关联服务的,出租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收费标准和消耗数量足额收费。
第八条 资产出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年;特殊情况需要适当延长,可以报市国资委或企业主管部门批准。但一般不应超过5年。
第九条 市属企业资产出租前应制订出租方案。方案内容包括:拟出租资产的产权状况,实物现状,资产明细清单,出租原因,拟出租用途、期限,租金收缴办法,承租条件,招租底价及底价拟订依据,招租方式等。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