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违宪审查制
我国宪政的实际情况要求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需要可行性和有效性。而正是为了适应这样的要求,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下设立宪法委员会专门负责非诉讼的、事先的审查,并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处理违宪侵权诉讼、附带性审查,由这两个审查机关分别行使违宪审查权.在对现有宪政体制的革新过程中使宪法的最高效力得以实现。宪法委员会的建立是在未突破现行的宪政体制的情况下进行的,其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发挥作用,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领导,这在理论上是可行的.在实践上也会由于这种违宪审查权的专业性而更具现实意义。宪法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宪法负责,统一行使变更或撤消法律法规等的权力,协调公民与国家、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
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自身制定的基本法律的合宪性审查,则可通过向全国人大会议提出法律修改建议案以及解释宪法和法律的方式进行补救。但要让宪法委员会处理诉讼过程中的大量违宪法律和规章却是难以操作的.因此需要一个专业司法机关的参与,这就是宪法法院。根据前文的分析,普通法院在我国是不可能类似美国法院而具有违宪审查权的。而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又会出现负荷过重、政治性权衡压力太大的问题.所以宪法法院的建立是适应我国实际情况的一项宪政改革。一方面可以节约对立法权优越、司法解释权的行使方式、法院机构设置以及诉讼审理负担的分配等一系列现行制度立即进行彻底改造的转型成本。另一方面可以避免对地方普通法院的人员素质以及司法公正性的不信任感继续妨碍违宪审查,从而迅速建立起具有充分的政策判断能力和高度的神圣权威的司法审查机构。@但是我们也应看到。这是突破我国现有宪政体制的做法,在观念和操作上还存在许多难题。然而宪法法院的建立对于我国现行违宪审查制度而言,的确能够起到完善和革新的作用。而且更重要的是,我国已存在建立宪法法院的要求和基础条件.宪法法院的建立对我国确是可行的。
宪法委员会的审查具有事前和主动的特点。即对违宪的审查更多的是依其自身的职权进行;而宪法法院的审查则是司法的、被动的,更多的依赖于当事人提起宪法诉讼。是违宪的最终救济方式。这两种审查制度将互为补充.共同为宪法的最高权威起到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