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台使用他人已发表的电影作品()?
189****9366
在微博上发华盖的图片是侵权吗
提问时间:2022-06-23 14:3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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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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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
唐南英
从业11年
版权登记著作权撤销著作权补证
所在地区:深圳市福田区
咨询解答:494
侵权。
任何人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都构成侵权,除非满足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情形之一。
与电视台有关的权利限制条款罗列如下: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在 Zealer 这个事件中,因为 Zealer 的视频既不是(四)中所说的“时事性文章”,也不是(五)种所说的“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被控侵权人也不是为了(三)中所说的“报道时事新闻”的目的,所以最有可能满足的是(二)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
适当
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浙江电视台为了说明手机辐射的问题,引用了 Zealer 的视频片段。看似是符合条件的,但是:
使用只有构成“转换性使用”,才属于“适当的”引用。
所谓的“转换性使用”,是指对原作的使用并非为了单纯地再现原作本身的文学艺术价值或实现其内在功能或目的,而是通过增加新的美学美容、新的视角、新的理念或通过其他方式,使原作在被使用过程中具有新的价值、功能或性质。——王迁
浙江经视的节目就是为了说明手机辐射的问题,而 Zealer 的视频也是在说明手机辐射的问题,被引用的视频在节目中的作用是单纯地实现了其内在功能或目的,所以不属于“转换性使用”。
法理说了一堆,其实道理谁都懂。
@王自如
找个律师发律师函,还不解决就诉吧。可以去微博上找 华盖图片的人聊聊,他们是互联网上维权第一人,告遍全国,胜诉不断。2022-06-23 16: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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