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大队属于什么编制?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设2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应急管理办公室)。
(一)拟订总局机关有关政务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总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及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和座谈会的组织服务工作,负责总局机关全国性会议计划的管理。
(三)拟订总局重大工作计划、工作要点并组织实施。
(四)承办总局党组和总局领导的秘书工作。
(五)负责总局政务信息、政务值班值守,牵头协调总局政务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六)负责重要批示件督办,总局党组和总局领导议定、批办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政务督查工作。
(七)负责总局机关公文处理和机要文件处理,指导总局直属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组织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
(八)负责总局机关保密管理,指导直属单位保密工作。
(九)负责总局机关档案管理、政务公开工作,指导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相关工作。
(十)负责群众来信、来访的处理和接待。
(十一)组织拟订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规划,推动应急体系建设和应急能力建设。
(十二)组织拟订食品药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制度并监督实施。
(十三)组织编制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
(十四)协调指导总局相关业务司局和地方开展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总局各相关业务司局和地方根据职责分别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的具体工作)。
(十五)协调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重大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十六)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下设:综合处,秘书一处(值班室),秘书二处,政务信息处,文电处,档案保密处,督查处(信访办公室)
二、综合司(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秘书处)。
(一)组织研究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重大政策,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形势分析,编撰食品药品安全年度发展报告。
(二)组织开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重大课题研究和专题研究,协调推动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机制。
(三)组织开展对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评议考核工作,组织开展对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评议考核工作。开展对地方政府领导干部的专题培训。
(四)承担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会议的组织筹备。
(五)承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工作,推动健全部门间、地区间食品安全工作协调联动机制。
(六)组织起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综合性文稿、重要会议文件。
(七)承担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日常工作,落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制度。
(八)承担总局统计办公室工作。
(九)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下设:综合处(统计办公室),协调指导处,调研一处,调研二处,督察考评处
三、法制司。
(一)拟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立法规划和计划,组织起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草案。
(二)负责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组织对有关部门起草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涉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事项提出意见。
(三)指导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制建设,组织开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执法监督工作。
(四)拟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开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制度理论研究。
(六)负责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听证工作。
(七)承担总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
(八)负责总局行政审批综合服务工作。
(九)承担涉及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工作。
(十)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下设:综合处,法规一处,法规二处,执法监督处(行政复议办公室)
四、食品安全监管一司。
(一)掌握分析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二)拟订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
(三)拟定食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指导有关单位和地方加强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机构和核查人员管理,督促下级行政机构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四)指导监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开展检验检测工作,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食品监督管理的科研工作。
(五)拟定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指导地方相关工作。
(六)指导地方推进食品生产者诚信自律体系建设。
(七)督促地方开展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
(八)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下设:综合处,监管一处,监管二处,监管三处,监管四处
五、食品安全监管二司。
(一)掌握分析流通和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二)拟订流通和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并督促落实。
(三)规范流通和餐饮消费许可管理,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四)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开展流通和餐饮消费环节食品监督抽检工作。
(五)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的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建立与农业部门的衔接处置机制。
(六)拟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停止经营的管理制度,指导督促地方相关工作。
(七)指导地方推进食品经营者诚信自律体系建设。
(八)督促下级行政机关开展流通和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
(九)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下设:综合处,监管一处,监管二处,监管三处,监管四处
六、食品安全监管三司。
(一)开展食品安全总体状况分析和形势研判,编制食品安全总体状况报告。
(二)拟订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参与拟订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通报监测结果并配合依法处置相关问题。
(三)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
(四)组织协调、建立与农业、卫生计生、质检等部门有关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和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衔接机制。
(五)承担与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有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衔接工作。
(六)承担食品安全统计工作,编制食品安全统计年鉴。
(七)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统计、风险监测、风险预警和交流领域的项目研究。
(八)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开展食品监督抽检工作,组织开展全国食品监督抽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