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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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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2022-07-24 12: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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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欢
陈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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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氛围,规范安徽省科研诚信管理工作,保证科技计划目标实现及财政资金安全,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3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厅〔2018〕65号)、《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国科发政〔2016〕97号)《科学技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技部令第1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管理,是指对隶属本省管辖或参与本省组织的科研活动事项的相关主管部门、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科技活动实施单位、科技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责任主体信守承诺、履行义务,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的客观记录,并据此进行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科研诚信管理依据科技计划创新活动相关管理制度与政策法规,以及申报材料、合同或任务书、承诺书、评估评价、科技报告、审计报告、验收结论、调查结果等实施全覆盖、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科技厅负责全省自然科学领域科研诚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会同有关单位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进科研诚信体系建设,收集和记录相关责任主体的科研信用情况,开展信用评价及结果应用,对重大科研诚信案件开展调查处理,建立跨部门联合调查、联合惩戒机制。



第五条 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科研诚信建设,履行本级科研诚信管理职责,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督引导,发挥承上启下作用,组织本级以及协调配合上级部门开展案件查处和联合惩戒工作。



第六条 从事隶属本省管辖或本省组织科研活动事项的各类科研院所、高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专业服务机构等是科研诚信建设、案件调查处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严格自律,规范管理,加强自我监督,遵守科研诚信管理各项规定,落实科研信用要求,建立健全教育预防、科研活动记录、科研档案保存、责任追究等制度。



第三章 诚信管理



第七条 实行科研诚信承诺制,相关责任主体在实施或参与科研活动时应对履行科研守信、科研伦理、安全保密等要求作出承诺。



第八条 健全科研诚信审核制度,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参与科研活动事务的相关责任主体进行诚信审核,存在严重失信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九条 发挥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科研诚信管理的监督作用,引导相关责任主体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



第十条 建设科技信用信息系统,建立覆盖项目申请、立项评审、过程管理、评估评价、评审咨询、结题验收等全过程以及成果应用情况的诚信记录平台。按照“谁认定、谁列入、谁负责”的原则,对相关责任主体科研诚信状况进行记录,并逐步推行与科研诚信等级挂钩的科技计划管理模式。



第十一条 规范科技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使用,建立健全科技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明确实施主体、程序、要求,逐步推动全省科技信用信息系统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互联互通,提供科技信用信息查询等公共服务,为实现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惩戒提供支撑。



第四章 信用评价



第十二条 实行科研信用分类评价制度,依据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表现进行评价,分为良好信用、一般失信、严重失信三个类别建立信用名单,进行记录和管理。



良好信用: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科研活动中,遵守相关管理制度与政策法规、履行科研责任和义务,奉行科研行为准则、遵守科研道德规范,连续两年以上无任何科研失信记录。



一般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科研活动中,发生失信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科研活动中,发生失信行为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第十三条 下列行为属于科研失信行为:



(一)采取造假、串通、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承担、管理、咨询、服务等资格以及技术检测、验收结题等认证的;



(二)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科研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三)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的;



(四)故意夸大科研成果,隐瞒技术风险,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的;



(五)不遵守科研合同约定,超权限调整科研任务或预算安排的;



(六)科研活动重大事项变动未按要求报告相关部门的;



(七)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科学技术活动管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



(八)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评估评价工作拒不配合,或对相关整改意见落实不力的;



(九)违反科研活动保密相关规定的;



(十)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虚报、冒领、贪污、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财政科研资金的;



(十一)在咨询、评估、评审等科研活动中,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违反回避制度,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出具虚假或失实结论的;



(十二)在科研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有“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的;



(十三)科研管理失职,隐瞒、包庇、纵容违规违法行为的;



(十四)出现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科研伦理等科研行为的;



(十五)发生其他科研失信行为的。



第十四条 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科研活动事务中发生第十三条所列失信行为的,将根据情节轻重被记录为一般失信或严重失信,发生以下行为的应直接记录为严重失信:


2022-07-24 14:4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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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春宏
袁春宏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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