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工资的时候个人所得税是怎么算的?
题主说的“工资”在个人所得税法中,属于“综合所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其个人所得税由任职受雇单位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每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职工本人只需在税务局官方网站下载个人所得税手机客户端APP或者将填报的有关个人信息的报表报送给任职受雇单位即可。需要在手机客户端APP或者填报的个人信息是从2019年1月1日起新增加的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即: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信息。
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具体算法:依据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所列行次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全年12个月准予扣减费用60000元。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允许扣除“专项扣除”,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也可以扣除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
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标准:
1、子女教育:1000元/(人)月。
2、继续教育:400元/(人)月。
3、大病医疗:每人每年超过1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允许扣除。
4、住房贷款利息: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5、住房租金:按纳税人所在城市规模和人口数量的不同,1500元/(人)月、1100元/(人)月、900元/(人)月的不同标准允许扣除。
6、赡养老人:允许扣除2000元/月。
此外,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准予次年3月日至6月30日期间进行“汇算清缴”,即对纳税人上一个纳税年度已缴的个人所得税进行一次清算,如果纳税人多缴了税款,税务机关给予办理退税;如果纳税人少缴了税款,再补缴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