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经营者有哪些义务?
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是指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在网络交易过程中通过与交易双方或交易多方签订服务协议,为其提供媒介服务,在主体属性上是居间合同中的居间人。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的居间责任的承担对象是网络商品或服务经营者、平台消费者。 一、依据《合同法》,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主要有以下居间责任: 1、提供交易渠道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应当为网络商品或服务经营者提供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渠道,为平台消费者用户提供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渠道,以促成双方的交易。 2、如实报告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对平台交易双方负有如实报告义务。 3、损害赔偿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隐瞒重要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报酬请求权的丧失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报酬的收取应当以促成交易双方合同成立为前提。 5、约定责任 根据诚实守信原则,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应当履行与商品或服务经营者、平台消费者约定的义务。 二、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主要有以下居间责任: 1、对商品或服务经营者主体身份进行审查、登记,并标注于经营活动主页的醒目位置。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审查和登记时,应当使对方知悉并同意登记协议,提请对方注意义务和责任条款。 2、与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订立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修改协议内容应当至少提前七日公示并通知经营者,并允许其退出。 3、网络平台运营商应当建立平台内交易管理制度。网络平台管理制度包括,网络平台的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管理制度,以制度的形式保障用户的权利,保证平台的正常运营,维护网络交易秩序。 4、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对权利人等够证明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采取必要措施。 5、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消费者要求平台调解的,平台应当调解;消费者通过其他渠道维权的,平台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的真实的网站登记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6、对自营业务应当在显著位置进行标记和区分。 7、妥善保存交易记录等信息。针对网络商品或服务经营者的经营资质信息,保存时间应当在经营主体在平台存续期间以及在平台注销后不少于两年,并采取技术手段确保网络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安全性和真实性。 8、建立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价服务制度。网络平台运营商既要保障消费者自由评价所购买的商品或服务,又要保障网络商品或服务经营者获得公平、公正、客观的信用评价,不得随意调整用户的信用评级,并对此类信息进行披露。 9、拟终止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至少提前三个月在其网站主页面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并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0、与平台内的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应当用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不得挪作他用,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开。双方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