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法对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规定?
这些信息是除商业秘密以外的,能为一方当事人谋取到潜在利益或竞争优势的信息,比如常见的与科学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式、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营销、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数据、客户信息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
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事项。
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3、外交或外交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河北诚基律师事务所焦庆亮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1)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的范围。
(2)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 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
(3)国家秘密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 关、单位负责人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