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扣除费用标准发展史?
1993—2007年个人所得税计算时允许扣除的费用比较
1.第一次修正—1993年
(1)工资、薪金所得,按每月收入减除费用800元,就超过800元的部分纳税。
(2)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满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然后就其余额纳税。
2.第二次修正—1999年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第三次修正—2005年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第四次修正—2007年6月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16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第五次修正—2007年12月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次修正,仅对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数进行了两次调整,调整的幅度也很小,1980年的800元,至2005年才调整到1600元,至2008年才调整到2000元;而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的费用扣除数却没有丝毫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