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包括转包、出租、借用、互换、转让、入股等,转让是指土地流转众多流转方式中的一种,当然,实践中,很多人都搞不清楚这些流转方式的区别,特别是转让和出租,在农村流转实践中,常常被混为一谈,操作过程中也比较混乱,容易引发纠纷。
不同流转方式的界定:
1、转包是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租赁。
转包人对土地经营权的产权不变。
受转包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使用权,获取承包土地的收益,并向转包人支付转包费,转包无需发包方许可,但转包合同需向发包方备案。
2、出租是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
出租是一种外部的民事合同,出租人对土地经营权的产权不变。
承租人通过租赁合同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租权,并向出租的农户支付租金。
农民出租土地承包经营权无需发包方许可,但出租合同需向发包方备案。
3、借用是出借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借给他人使用。
借用是一种无偿合同,借用人无需向出借人支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使用费。
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借给本村人或借给外村人均无需发包方许可,但出借合同需向发包方备案。
4、互换是农民为了耕作方便或出于其它考虑,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换给本集体经济
组织内部的其他人行使,自己行使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人处换来的土地承包经营
权,承包方不能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
双方农户达成互换合同后,须报发包方备案,且应与发包方变更原土地承包合同。
同时,互换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仍要按发包时确定的该土地的用途使用土地,履行该地块原来负担的义务。
5、转让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其拥有的未到期的土地经营权,经发包方许可后,以一定
的方式和条件转移给他人的一种行为,并与发包方变更原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受让对象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转让将使农户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对转让必须严格条件,转让的农户必须有确实的非农生
活保障。
6、入股是农户在自愿联合的基础上,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入股的形式组织在一起,从事农
业生产,收益按股分红,是一种具有合作性质的流转形式,而不是入股组成公司从事经营。
***转包和出租的区别在于:转包的对象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出租的对象是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转让这种方式是要经过发包方同意,其他流转方式只要给发包方备案即可。顺便说一下,发包方的这种同意的权利,并不是决定权,而是类似监督权,发包方不能随意否决,而要遵循一定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拖 如何正确理解《解释》第十三条中的“法定理由”也是处理好此类纠纷的关键所在。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发包方不同意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法定理由一般应包括: 1、承包方不具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收入来源的。如果农村承包户因一些原因转让自己赖以生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将失去生活保障。因此,承包方只能在有稳定的非农职业、非农收入或者其他稳定的生活来源的情况下,才能转让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2、转让合同不符合平等、自愿、有偿原则,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是一方受强迫或者胁迫的,应当认定发包方不同意具备“法定理由”。 3、改变了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对象不是所有权,所以不能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方必须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其他单位和个人不能成为受让方。 5、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最后,关于“永远”转让的问题,我国二轮土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转让的期限超过了承包期的剩余的期限,超出部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