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的遗产税是怎么收的?
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开征了遗产税,但是各国具体执行的遗产税制度有较大差别。
总体来看,遗产税制度大体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总遗产税制 总遗产税是对财产所有人死亡后遗留的财产总额综合进行课征。其纳税人是遗嘱的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规定有起征点,一般采用超额累进税率,不考虑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疏关系和继承的个人情况。其在表现形式上是”先税后分“。美国、英国、新西兰、新加坡、台湾、等国家和地区都实行该遗产税制,香港也曾使用过该税制。
二、分遗产税制 又称继承税制,是对各个继承人分得的遗产份额分别进行课征的税制,其纳税人为遗产继承人,形式上表现为”先分后税“,多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日本、法国、德国、韩国、波兰等国家实行分遗产税制 三、总分遗产税 总分遗产税,也称混合遗产税,是将前面两种税制相结合的一种遗产税制,是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先征收总遗产税,再对继承人所得的继承份额征收分遗产税,表现形式是是“先总税后分再税”,两税合征,互补长短。 兼蓄了总遗产税和分遗产税两种遗产税的优点,先对遗产总额征税,使国家税收收入有了基本的保证。再视不同情况,有区别地对各继承人征税,使税收公平得到落实。但总分遗产税也存在缺点是,对同一遗产征收两次税收,有重复征税之嫌,使遗产税制复杂化。
美国遗产税制属于总遗产税制,从1976年开始,美国将遗产税和赠与税合并;采用统一的累进税率,最低税率为18%,最高税率为50%,后者适用于遗产额达到2500万美元以上的纳税人。 日本对遗产的课税,采取继承税制,即根据各个遗产数额的多少课税,是典型的分遗产税制。对居民而言,不论其继承的遗产是在境内还是在境外,都要对其遗产征税。 意大利是实行混合遗产税制的国家,其征税方法是先按遗产总额征收遗产税,然后再按不同亲属关系征收比例不一的继承税。 国外遗产税税制的几种类型: 总遗产税制即对死亡者遗留的所有财产课税,并以遗嘱管理人或遗嘱的执行人为纳税义务人。这种模式最大的特点是实行“先税后分”,表现为先缴完税后再分遗产,税制简单,纳税对象明确,因而征收成本比较低。 分遗产税制是对各继承人所得的财产课税,以继承人为纳税义务人。这种模式最大的特点是“先分后税”,表现为先把遗产分给各继承人,然后对每一继承人所得财产征税。 混合遗产税制即对所有遗产征税后再对各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征税的一种模式。这种制度的特点是“先总税,后分税”,表现为先对总遗产征税,然后根据实际情况对各继承人征税,这样就既保证了税源,又体现了社会公正,税负公正。这里主要还是指财产,当然如果钱给的话,或许可以不要交遗产税,你可直接放家里,不露富。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