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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急急!法律咨询:国企部门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干私活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是否构成犯罪?

171****2373
企业违规
提问时间:2022-10-26 04:4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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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 共1个
夏娟
夏娟
从业2年
商标转让商标变更
所在地区:杭州市
咨询解答:495
咨询TA

国企负责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刑法第165条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司法解释,起刑的标准是“获取非法利益十万元以上”。与是否使用公司的物质设备关系不大。而与非法获取的利益的数额关系密切,超过10万元这要被定罪,而没有超过10万元,按照民事法律进行处理。

2022-10-26 05:4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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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琦
彭琦顾问
擅长:专利转让,专利撰写
执业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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