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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举证法条?

156****5965
侵权之诉责任举证
提问时间:2022-04-19 17:0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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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世华
谢世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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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关于举证的规定: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法条:第三十二条(无财产)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解读:从本条内容来看,监护人是对被监护人的行为承担责任,而不是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也就是替代责任,其不需要考虑监护人的主观状态,有无过错均必须承担责任,从归责原则的角度来说,本条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至于“监护人尽到了监护监护责任时,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无过错责任原则,而是对监护人积极行使监护权的一种鼓励。

从举证责任来讲,“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是被告就免责条件进行的举证,是谁主张,谁举证的结果。因此属于免责举证责任。

法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的事实,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原告举证,而不能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主张事实存在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即由主张采取了必要措施的一方,即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的举证责任的分配。

法条: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主张事实存在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即由主张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的一方,即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的举证责任的分配。

法条: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解读:本条是典型的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情形,也就是说教育机构的主观状态不需要考虑,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责任。

从举证责任来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是免责条件,即被告认为存在“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事实,是被告就免责条件进行的举证,是谁主张,谁举证的结果。因此属于免责举证责任。

法条: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解读:“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即被告认为存在“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事实,由被告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的举证责任的分配。

法条: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解读:第三人侵权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与教育机构无关。但因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第三人侵权的,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未尽到管理职责”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即被告认为存在“尽到管理职责”的事实,由被告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的举证责任的分配。属于是免责举证责任。

2、产品责任

法条:第四十二条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不能指明”是本条的免责条款,由被告承担指明的举证责任,举证不能,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属于免责举证责任。

3、医疗损害责任

法条: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本条强调是医务人员的说明义务和得患者或家属的书面同意的义务。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有无尽到说明义务和尽到取得书面同意的义务,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由被告即医院(医务人员)提供书面证据(同意书),以证明其尽到了法定的义务,否则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的举证责任的分配。

法条: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在治疗过程中,法律要求医院保留相关的治疗记录,出现纠纷医院有义务提供相关的材料,以证明自己的作法符合相关规定,否则要承担相应责任。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尽到了相应的诊疗义务,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的举证责任的分配。

法条: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解读:本条第一款的情形由医院即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有上述事实,才能够免除责任,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的举证责任的分配。

但对于第一款第一项的“不配合”的举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本应由原告进行举证,证明自己已经配合了医院的诊疗,但基于原告举证存在相应大的困难,而被告举证较为容易,故应医院进行举证,更有利于查明事实,所以由被告(医院)承提举证责任。属于是典型的举证责任倒置。


4、环境污染责任


法条:第六十六条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解读:“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由被承担举证责任,属于是典型的举证责任倒置。

污染者还可以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减轻责任进行举证,是关于免责条件的举证。因此属于免责举证责任。

5、高度危险责任

法条:第七十条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

2022-04-19 19: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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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玲玲
朱玲玲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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