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台亲属关系证明公证需要什么材料?
亲属关系证明公证材料准备:
1、申请人材料: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集体户籍的申请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2、关系人材料:身份证、户口簿。
①关系人移居国外并加入外国国籍,提供关系人国外身份证及护照的影印件;
②关系人常居国外尚未加入外国国籍,但国内身份证、户口簿已注销,需提供关系人的中国户籍注销证明、护照影印件和国外拘留证明;
③关系人已死亡的,需提供关系人的死亡证明。
3、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或人事档案部门所出具的申请人与关系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特殊:发往澳大利亚使用的父母亲申请与子女的亲属关系公证,需提供父母亲有且仅有几个子女的亲属关系证明。
4、证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从以下两种证明材料中任选其一代替证明信:
①如果您以前办理过出生公证或亲属关系公证,可以提供原出生公证书或亲属关系公证书;
②《出生医学证明》或《独生子女证》,同时提供父母结婚证。
5、如非本人办理,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6、如果您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所申办公证事项时,请根据公证员的要求补充证明材料。
涉台亲属关系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当事人与居住在台湾的关系人之间的直系亲属关系、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或夫妻关系。
只要符合我国有关民事法律规定的亲属范围,公证处均可予以公证证明。大陆居民去台湾探亲、探病、奔丧、继承遗产等均需办理与台湾亲属之间的关系公证。一、办理涉台亲属关系公证,当事人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大陆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 大陆申请人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与台湾亲属的关系证明; 大陆申请人人事档案中记载台湾亲属有关内容的复印件,并需加盖单位人事部门的印章,材料为两页以上的,应加盖骑缝章。如档案中无与台湾亲属关系记载的,应有两个以上的知情人到公证处作证,证人应持相关身份证明; 在台亲属的邀请信(含信封); 在台亲属的户籍誊本; 申请人到台湾继承财产的,应提供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台湾亲属的死亡证明及申请人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被继承人在大陆的配偶、直系亲属或旁系亲属的亲属关系证明;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二、办理涉台亲属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申请办理兄弟姐妹之外的旁系血亲亲属关系公证,申请人在提供的证明材料中应写明其亲属关系的渊源,如申请人与关系人系表兄弟关系,则应说明是其母亲XXX的兄弟或姐妹XXX的子女,还是其父亲XXX的兄弟或姐妹XXX的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