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要给影城来专票税率是多少?
1.混合经营:为方便消费者,电影院内设小卖部出售休闲食品,“营改增”试点前,按混合销售行为一并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该文件明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因此,在“营改增”试点前,电影院将售票收入、销售货物收入一并按“文化体育业”3%的税率申报营业税是有政策依据的。
而在“营改增”试点后,不再有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视同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规定。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3号)第三条规定,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程序,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从2013年8月1日起,电影院按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相关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应按17%税率计算增值税,售票收入按6%的税率计算增值税。
例如,2013年7月,某市环宇影城经当地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8月实现电影票房收入318万元(不含预售电影票收入),出售食品收入58.5万元。本月购进货物(均为不含税价款)中,食品25万元、电影器材8万元和电费7万元,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当月通过认证。8月应缴纳增值税=318÷1.06×6%+58.5÷1.17×17%-(25+7+8)×17%=18+8.5-6.8=19.7(万元)。会计处理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197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97000。
实际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97000
电影院可以给企业客户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自已开具,小规模纳税人到税局申请代开。
1.混合经营:为方便消费者,电影院内设小卖部出售休闲食品,“营改增”试点前,按混合销售行为一并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该文件明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因此,在“营改增”试点前,电影院将售票收入、销售货物收入一并按“文化体育业”3%的税率申报营业税是有政策依据的。
而在“营改增”试点后,不再有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视同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规定。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3号)第三条规定,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程序,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从2013年8月1日起,电影院按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相关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应按17%税率计算增值税,售票收入按6%的税率计算增值税。
例如,2013年7月,某市环宇影城经当地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8月实现电影票房收入318万元(不含预售电影票收入),出售食品收入58.5万元。本月购进货物(均为不含税价款)中,食品25万元、电影器材8万元和电费7万元,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当月通过认证。8月应缴纳增值税=318÷1.06×6%+58.5÷1.17×17%-(25+7+8)×17%=18+8.5-6.8=19.7(万元)。会计处理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197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97000。
实际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97000
贷:银行存款 19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