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租房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保障工作,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9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租房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障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租房,是指限定户型面积标准、租赁价格,为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无房新就业职工和在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公租房保障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策扶持、公平公正、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全市公租房保障工作负总责。各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对本辖区公租房保障工作负主体责任。市人民政府对各区人民政府公租房保障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
街道办事处(含乡镇人民政府,下同)负责本辖区公租房保障资格初审、复核等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住房保障管理力量,落实街道、社区住房保障管理人员。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门主管全市公租房保障工作,日常工作由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承担。各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租房保障工作。
财政、民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公租房保障相关工作。
第六条 推行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吸引企业和其他机构参与公租房运营管理,不断提高公租房运营管理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第七条 市级财政投资购买的公租房,产权作为国有资本注入武汉地产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由项目所在区负责运营管理,租金收入上缴区财政,运营管理、房屋维修及空置期物业管理等费用列入所在区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市、区财政共同投资(以区级财政投资为主、市级财政给予补助)和区级财政投资建设、购买以及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无偿移交的公租房,产权及租金收入归属项目所在区,运营管理、房屋维修及空置期物业管理等费用列入所在区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武汉地产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公租房,产权及租金收入归属该公司,由项目所在区负责运营管理,所需运营管理、房屋维修及空置期物业管理等费用由该公司承担。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门根据本市住房发展规划及各区住房保障实际,在全市年度住房保障计划中明确公租房保障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各区人民政府执行。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辖区公租房需求情况,按年度编制公租房保障计划,明确公租房保障规模、房源筹集方式以及新建公租房用地计划等内容。
第九条 公租房房源应当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主要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一)集中新建、改建;
(二)政府购买、长期租赁;
(三)政府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比例配建;
(四)公有住房腾退;
(五)其他途径。
第十条 公租房户型包括单元式和宿舍式,新建、配建公租房以单元式住宅为主,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第十一条 新建(含改建,下同)公租房项目实行计划管理。
中心城区新建公租房项目计划,由区人民政府向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门提出申请,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分别就项目立项、选址定点、建设规模等征求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意见,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房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下达公租房项目建设和用地计划。
其他区新建公租房项目计划,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提出申请,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分别就项目立项、选址定点、建设规模等征求意见,报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区住房保障房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下达公租房项目建设和用地计划。
第十二条 中心城区新建商品住房,应当按照住宅面积的5%—10%的比例配建公租房,具体配建比例由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门结合各区公租房供需情况和区人民政府意见拟订,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配建公租房有关要求纳入所属商品住房项目招拍挂文书和土地出让合同,招拍挂文书和土地出让合同应当注明无偿配建及配建公租房产权归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所有。
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公租房的,可以不再配建其他租赁住房。
第十三条 通过购买、租赁方式筹集公租房的,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实施。
第十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租房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筹集单位按期推进建设、筹集进度,如期完成房源筹集工作。
第十五条 集中新建公租房建设项目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建设单位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安全负责。
第十六条 集中新建公租房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设置永久性标志,记载承担相应质量责任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姓名。
第十七条 公租房室内应当进行装修,装修标准以经济适用为原则。
第十八条 无房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较为集中的开发区和产业园区,可根据用工数量,通过集中建设或者长期租赁、配建等方式,建设、筹集公租房,面向用人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出租。
第三章 保障方式和标准
第十九条 公租房保障方式包括公租房实物配租(以下简称实物配租)和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以下简称租赁补贴)。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中,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以实物配租为主,也可以自愿选择租赁补贴;其他住房困难家庭以租赁补贴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