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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违法处罚标准?

136****0497
众筹产品需要先申请专利吗
提问时间:2022-06-06 03: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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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怡河
黄怡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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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众筹可能涉及的4大刑事罪名

众筹被视为互联网金融浪潮的第三波,与P2P被视为互联网金融双雄。如果说第三方支付是第一波的话,那么包括P2P、互联网理财在内互联网财富管理则属于第二波,静悄悄的众筹则在2014年迅速火热起来,被视为互联网金融的第三波。

相对于其他互联网金融形态而言,众筹被认为存在法律风险最大的模式。但是自美国JOBS法案颁布后,再次淡然人们对众筹的热情,再加之微信的迅速崛起,基于微信建立的虚拟组织--各类圈子兴起,继而转向线下,由此拉开了圈子众筹的序幕。

那么,在喧嚣的背后需要多些思考和理智,众筹究竟会面临哪些刑事法律风险呢?

一、违规众筹可能涉及非法集资类犯罪

具体涉及的刑事罪名: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刑法第176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准确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在于首先要坚持该罪的行为主体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体性的统一.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50万元以上的。

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罪立案标准的第1项规定,“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所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社会上以存款的形式公开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这里的“公众存款”,是指存款人是不特定的群体,如果存款人只是少数人或者是特定人,如仅限于单位内部人等,不能认为是公众存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行为人不具有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而吸收公众存款的。

二是具有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但其采取的方法是违法的,如有的金融机构为了争揽储户,违反中央银行的利率规定,采用擅自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进行不正当竞争,严重破坏了国家的统一利率政策,扰乱金融秩序。

所谓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行为人通过存款名义以外的其他形式吸收公众存款,从而达到吸收公众存款目的的行为。如有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批准资金互相组织吸收公众的存款,但并不按规定分配利润,分配利息,而是以一定的利息进行支付的行为。对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个人累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单位累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

本罪立案标准的第2项规定,“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这是以储户为单位对本罪立案标准进行量化。

无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时间的长短,只要个人累计吸收储户30户以上、单位累计吸收储户在150户以上的,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本罪立案标准的第3项规定,“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局直接经济损失数额5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这里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给存款人造成的直接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包括无法返还存款人的本金及同期银行利息,不包括间接经济损失。至于非法吸收存款时超过银行同期利息的部分,由于存在不合法性,不应当计算在直接经济损失之内。

(二)集资诈骗罪

刑法第192条的规定的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

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由于此类犯罪主要发生在资金市场,犯罪分子采取欺骗的方法,将公众的资金作为其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对象。以高利率为诱饵非法集资,骗取公众的投资款,因此,它既侵犯了公众财产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因此,刑法增加规定了集资诈骗罪,并规定了严厉的刑罚。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这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集资是通过诈骗方法实施的,即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资金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或者高利率为诱饵,编造谎言,捏造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资金。

二是违反法律、法规在社会上进行非法集资活动。“非法集资”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或者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至于行为人是否已实际将募集的资金据为己有,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是非法集资的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才构成犯罪。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行为人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本罪的认定

1.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只要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骗取集资款,数额较大的,就构成集资诈骗罪,而不论行为人是否已经将他人的集资款据为己有。

但是.非法集资数额不大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应当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只要个人或者单位集资诈骗达到上述标准的。就应当立案追究。

2.本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犯罪的目的不同。集资诈骗罪的目的是占有所募集的资金,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企图通过这种活动进行营利。如将所吸收的资金用于高利贷或者进行其他方面的投资,

2022-06-06 0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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