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劳动者不得食”与“按劳分配”有何区别?
马克思设想的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基本内容是: (1)按劳分配的物质对象是个人消费品。 (2)按劳分配的惟一根据是劳动。这里只承认劳动差别,不承认其他任何差别。凡有劳动能力的人,必须参加劳动,才能参与分配,即不劳动者不得食。 (3)衡量劳动量的尺度是劳动时间。但作为衡量尺度的劳动时间不是自然劳动时间,而是标准劳动时间或平均劳动时间。个人劳动时间应折合为标准劳动时间或社会平均劳动时间计算。 (4)劳动报酬应与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量成正比。按劳分配要求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等量劳动给予等量报酬。 (5)按劳分配的主体是社会。其根据是:社会主义社会全部生产资料已为全社会所有,全社会是一个统一的生产单位,个别劳动直接表现为社会劳动。在这种情况下,社会(或国家)自然成了分配的主体,企业只不过是具体的执行者。 (6)马克思所设想的社会主义是不存在商品货币关系的,按劳分配将借助劳动券实现。劳动者从事劳动之后,他从社会领得一张凭证,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扣除他为公共基金而进行的劳动),他根据这张凭证从社会储存中领得一份耗费同等劳动量的消费资料。 (7)按劳分配通行的仍然是商品等价物交换,但内容和形式都改变了。就内容来说,这里不存在资本与劳动的交换,不存在剥削,而纯粹是劳动交换,体现的是劳动者之间平等互利、互助合作的关系;就形式来说,这里表现为产品的分配,而不是商品的买卖。 (8)按劳分配仍然包含着事实上的不平等。按劳分配是一种平等的权利,平等就在于所有劳动者都以同一尺度——劳动计算报酬;但它又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因为各个人在体力和脑力上是有差别的,在同一时间内劳动能力强的人提供较多的劳动,获得较多的报酬。同时,各个人所赡养的家庭人口也不相同,在劳动报酬相等条件下,家庭人口少的人会比家庭人口多的人得到更多的消费品,享受水平也会高一些。可见,按劳分配还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但这种弊病在社会广义阶段是难以避免的。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按劳分配不同之处: (1)按劳分配的主体是企业而不是社会。因为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条件下,个别劳动并不直接表现为社会劳动,它首先表现为企业联合劳动;各个企业都是独立的经济实体,有着自己的经济利益,因而在分配上不应该由社会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只能由企业自主分配。企业将联合劳动的产品拿到市场出售,实现其价值后,要先扣除生产资料的补偿部分、上交国家的税金和企业的留利,然后再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量进行分配。 (2)按劳分配收入中包含了某些非劳动收入因素。劳动者所得报酬的多少,除了取决于个人的劳动量,还取决于企业经济效益的好坏。而制约或影响企业经济效益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除了劳动者的劳动效率、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外,其他如技术条件、资金来源、原村料的供应状况、产品的价格水平外,其他如技术条件、资金等,也都会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 因此,劳动者的按劳分配收入往往包含由产品利润较高所获得的收入、风险收入、机会收入等,特别是在市场发育不健全、市场机制不完善、企业还不能充分展开公平竞争的情况下,非劳动收入的因素助会更多一些。同理,在相反的条件下,因销售不畅、积压、过度竞争、供过于求等,致使产品的销售价格远远低于价值,那么劳动者的按劳分配所获得的收入要比付出的劳动量少得多。 (3)按劳分配要通过市场实现。在现实社会主义中,按劳分配是通过产品货币关系进行的,价值规律对按劳分配的实现必然要发生作用,因而产品都有要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价值出售。因此企业经济效益的不同,自然会影响劳动者的个人收入。此外,商品经济条件下的按劳分配,劳动者首先拿到的是货币工资,然后再用它去买自已所需要的消费品。这就出现了名义工资和实际工资的问题。劳动者究竟通过按劳分配能得到多少消费品,这些消费品能否体现他所付出的劳动量,不仅要看名义工资额的大小,还要看市场的价格状况。无论是价格上涨或下跌,都会影响劳动者的实际收入,影响按分配原则的贯彻。 (4)分配与消费相分离,为消费基金转化为积累基金提供了可能。在马克思设想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分配与消费是完全结合的,分配多少就消费多少。在现实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分配与消费是经常分离的,不仅在空间上可以分离,在数量上也可以分离。人们完全可以将暂时不用的货币收入存入银行或购买股票和债券,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等以获取生产要素收入,为将来更好地消费寻找机会和可能,同进也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