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1.债权是相对权,他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有效力。
债的产生:契约合同、协议、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
债的消灭: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2.债权关系
例如:A向B借了100元现金,并给B写了一张借条。
此时A是债务人,B是债权人,A和B就形成了一种债权关系。而债权人B如果想要主张自己的权益,那么是需要债务人A来进行配合才可以达成的。
债权关系的特征
1.一种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2.基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债权与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
3.一种用于保障财产流转的动态的财产权利。
物权与债权的相对化
作为现代财产权的两大重要部分,债权与物权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因此他们存在着相对化。
从债权物权化的角度来说,债权已经逐渐具有了物权的,如法定性、排他性的部分特征。
例如:预告等级制度令经过预告等级的债权具有一定的物权效力。
而从物权的角度来看,如相对性、意定性等原本属于债权的特征也逐渐出现在物权的范畴内,例如:物权的证券化就让这些证券所代表的物的物权的决定性逐渐淡化。
物权与债权的联系
在现代财产关系的实际应用中,债权与物权之间的界限已经逐渐模糊,二者存在着相互的影响关系。
例如:债权法对于物权关系的类推适用,债权请求权在原则上可以类推适用物权请求权,当
物权法没有规定时,可类推适用同为救济的债务不履行请求权。
物权与债权作为财产权的两大组成部分,二者间的联系是无法用简单的分类与区分进行割裂的。是不存在具体而清晰的界限的。
例如:现实中物权内部不同物权的物权程度同样存在查一,物权中的优先权甚至接近于债权,而债权之中的租赁权由于债券与物权的相对化而更加接近于物权。
过于割裂两者的关系,主张某种权利属于物权或债权是无意义的行为,相反的,根据具体发生的情况与事实对于具体权利所应具有的具体权利进行个别的判断也许是更加有利的。
参考文献:
《民法学原理》. 张俊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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