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范的签发常住人口登记表?
公民申报项目的填写要求: 1.姓名——填写本人户口登记的姓名,并要写全称。
如“库尔班.买买提”不能只写“库尔班”。
2.别名——填写本人过去使用过的名字和艺名、笔名等。
没有别名的不填。
3.性别——填写“男”或“女”。
4.民族——按照国家认定的民族的名称填写全称。
本人是什么民族就填写什么民族。
未满十八岁的公民,如父母不是同一民族的,其民族成份由父母商定,选填其中一方的民族。
已满十八岁的公民,如父母不是同一民族的,其民族成份随父亲还是随母亲,由本人决定后填写。
外国人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如本人的民族成份与我国某一民族相同,就填写某一民族;没有相同民族的,填写“入籍”二字。
5.出生——按照公历,用阿拉伯数字填写本人出生的日期。
本人只记得农历日期的,须将农历换算成公历。
本人记不清出生日期的,可由本人或其亲属确定一个日期。
6.宗教信仰——本人信仰什么宗教就填写什么宗教的名称。
不信仰宗教的不填。
7.住址——填写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住所的详细地址。
住址前须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或通用的简称,如“北京海淀区中关村8区4栋6单元609号”。
若本人系集体户口,其住址应填住所的地址名称,不能写单位名称。
如北京京剧院一职工住该单位集体宿舍,其住址应为“北京宣武区虎坊桥14号4楼927号”,不能写成“北京京剧院4楼927号”。
8.其他住址——填写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以外其他住所的详细地址。
没有其他住址的不填。
9.出生地——填写本人出生后登记入户的地址,可只填到县(市、旗)级,但须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或通用的简称。
10.籍贯——填写本人的祖籍,可只填到县(市、旗)级,但须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或通用的简称。
11.文化程度——按本人现有学历填写。
12.婚姻状况——根据本人的情况,分别填写“有配偶”、“丧偶”、“离婚”。
未婚的不填。
13.兵役状况——按本人情况填写。
本人系退出现役的,填“退出现役”;服预备役的,据情填“士兵预备役”或“军官预备役”;未服兵役的不填。
14.服务处所——填写本人所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生产社队等部门的具体名称,要写全称。
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营业的个体劳动者,填写“个体户”。
15.职业——填写本人所做的具体工作。
应填具体的职务名称,如“科长”、“钳工”,不能只抽象地填“干部”、“工人”。
没有固定职业做临时性工作的,在所登记的职业前须冠以“临时”二字,如“临时瓦工”。
个体劳动者,在所登记的职业前须冠以“个体”二字,如“个体卖蔬菜”。
在校学习的学生,填写“学生”。
从事家庭副业,并以家庭副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应据情填写职业,如“养鸡”,“种菜”等。
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的技校、中专、大学毕业生及退伍军人,尚未分配工作的,暂不填写。
退休、离休的干部职工和靠领退休金生活的农民,填写“退(离)休干部”、“退(离)休工人”,“退休农民”。
无业的人员,填写“无业”。
16.身高——按公制量度填写本人登记时的身体高度。
17.血型——根据本人的血液类型,分别填写O、A、B、AB或按其他血型分类填写。
18.申领居民身份证原因——据情填写“迁入”、“入籍”、“退出现役”、 “身份变更”、“原证损坏”、“原证丢失”或“原证有效期满”等。
第一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不填。
19.申领居民身份证签名——由本人签署户口登记的姓名。
不识字的,可签盖本人印章或按捺本人指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