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要罚款300,这样合理吗?
你提的这问题一直都存在争议,众所周知公司对员工进行罚款的情况较为普遍,特别是规模不大,制度不完善的公司。公司能对员工处以罚款吗?我们分以下几点进行分析。
一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是具有相应权力的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公司不是行政机关,无权对员工处以罚款,法律没有赋予雇主罚款的权利。如果要说有罚款的依据,只有在1982年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其中规定:”对劳动者的罚款数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超过自己月标准工资的20%“,但该规定已于2008年被废止。用人单位直接对劳动者进行经济处罚已无法可依。
二是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这里说所规定的扣除员工的工资进行了严苛限定,一是员工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二是用人单位要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要求赔偿;三扣除不得超过当月工资的20%,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可见该规定对员工造成损失后用人单位追究损失要求之严,扣除金额不是随意的,罚款就更不能随意而任性了。
三是用人单位的制定的规章制度约定了罚款内容。这种情况分以下几类了,一是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制度了相关规章制度,并告知了员工,虽然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但不能违背用人单位不是行政机关,无权对员工进行罚款的基本。二是用人单位单方制定规章制度,未通过法定程序制定,也未告知员工,那用人单位的HR、法务可以辞退了。
现在公司或其他组织实际上早就没有采取这种方式进行处理员工了,采取更合理的、更灵活的方法来达到同样的效果。例如,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建立绩效奖金制度,以等级的方式发放该月份的绩效工资,或以考核奖金的方式,将按该月奖金的分等级发放。
公司规章制度一般是会事先告知员工,下发正式通知,然后执行。公司规章制度只要不涉及侵犯人权,触犯法律原则上都是没有问题。公司员工对于规章制度有异议可以向领导提出意见,如果实在不行,大不了换公司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