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编写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建立规范的文件格式管理规程,以规范公司管理制度编写的内容结构及版式。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管理制度的内容结构与版式编写规则,给出了有关表述的一些示例,并对制度文本的格式和字体、字号进行了规范性的要求。
适用于公司管理制度的编写、修订,其它制度的编制可参照本规定进行。
第三条 公司各单位根据职能职责分工,负责按照本规定编制相应的管理制度,各单位文件编制人员对本规程实施负责,人力资源部负责对本规程的实施进行组织并监督。
第二章 内容要求及结构
第一节 内容与要求
第四条 制度规定的条款应明确无歧义,并且:——
(一) 在其范围所规定的界限内按需要以求完整;
(二) 清楚、准确、相互协调;
(三) 能被未参加管理制度编写的相关人员所理解
第五条 在每项制度内
(一) 制度的结构、文体和术语应保持一致;
(二) 某给定概念应使用相同的术语,必要时可在制度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 制度内容应符合公司实际,便于实施和考核,并可被其它文件引用。
第二节 内容结构
第七条 各项制度的内容结构,一般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一) 目的:必备要素,指通过制度的实施应实现或达到的工作或管理目标。
(二) 适用范围:必备要素,指文件使用的范畴或条件。
(三) 定义(术语):可选要素,指对关键词语进行解释,主要说明不常用或在文件中有特别意义的用语。当管理制度中某些关键词语尚未普遍使用,或有可能影响管理制度的理解时,应对这些词语加以解释说明。
(四) 职责:必备要素,指制度所涉及的单位或人员的责、权分工,明确对本制度所担负职责。
(五) 内容与要求:必备要素,即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是制度的主体内容。主要明确制度规范的相关业务活动在时间、内容、方式、过程和结果等工作环节的要求或标准。
(六) 考核:可选要素,指规定对制度实施效果的评价项目、周期、标准及奖惩办法。如在上一级制度或其它相关制度中已进行明确,则不必重复。
(七) 附则:可选要素,指制度的解释单位和实施日期,以及与现行管理制度相冲突时,可采取处理原则,也可在制度内容中进行明确。
(八) 附件:可选要素,指制度内容中所包含的记录、表格和图表、清单等。如该制度已有相对应的流程,则须在制度中说明相关的流程,并将流程作为制度附件;如尚未制定相关流程,则应按照统一的流程规范绘制流程,并作为制度附件,纲领类制度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