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海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家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统称为“幼儿园”)。
第三条 ?学前教育属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寄宿制幼儿园可以收取住宿费。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方便提供服务可以收取经省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第四条? 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属经营服务性收费。
?
第二章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和住宿费
第五条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应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统筹考虑政府投入、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学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实行类别审批。原则上,相同等级及资金保障水平的幼儿园收费标准应统一, 不同等级、资金保障水平不同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制定应形成梯度。对于没有资金保障、资金保障存在特别困难或办学成本较高的幼儿园,收费标准可酌情制定。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包括幼儿在园生活、学习、游戏、运动、用餐所需的器材、教材、图书和设备设施)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第六条?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按照评定等级将公办幼儿园划分为不同等级,同级公办幼儿园根据经费来源(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不同和经费保障程度(在编人员和外聘教师比例)划分为不同类别,不同级别间的、不同分类的保教费标准之间应形成适当梯度差距,较低级别的保教费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高一级别公办园的保教费标准。
市县制定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原则上应低于省一级园保教费标准。
第七条?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的权限及程序。
(一)保教费标准
省级示范幼儿园和省一级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及分类管理规则,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或相关幼儿园提出申请,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
市县评定级别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及分类管理规则,由市县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或相关幼儿园提出申请,经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公办幼儿园由于资金保障存在特殊困难、办学成本较高等原因提出申请保教费标准的,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教育、财政部门在成本审核的基础上提出意见,共同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中申请保教费标准超过省一级园保教费标准的市县公办幼儿园,由市县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在成本审核的基础上报省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审核后,由省级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
对具有公建民营性质或政府委托经营的公办幼儿园,可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或财政等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收费标准。
(二) 住宿费标准
公办寄宿制幼儿园可收取住宿费。省级示范幼儿园和省一级幼儿园的住宿费标准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或相关幼儿园提出申请,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
市县评定级别的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市县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或相关幼儿园提出申请,经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
第八条 对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和住宿费标准提出制定或调整的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幼儿园的有关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等级证明;
(二)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三)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理由和幼儿园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包括教职工人数、在园幼儿人数、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固定资产购建情况等;
(五)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
(六)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第三章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和住宿费
第九条?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幼儿保育教育、住宿的实际成本和市场需求确定。
第十条 民办幼儿园制定收费标准后,至少保持一学年稳定。
第十一条 ?海南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定期公开幼儿园师资、在园幼儿和经费收支情况,主动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级价格、教育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对民办幼儿园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幼儿园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随机抽查民办幼儿园公示情况,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评定等级、保教费和住宿费标准,由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或教育主管部门定期在门户网站集中公示,鼓励社会监督。
?
第四章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第十三条?幼儿园完成正常的保教任务外,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方便提供家长选择的服务,按照“家长自愿,据实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