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条件是:
1、必须按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履行接受世贸组织章程和乌拉圭回合各项多边协定的手续;
2、必须按乌拉圭回合各项多边贸易协定作出关税减让表和各种非关税承诺表;
3、必须在服务贸易领域作出具体的市场准入承诺表。
自1986 年7月10日中国正式向WTO前身——关贸总协定(简称GATT)递交复关申请起,中国跨入WTO的门槛,整整用了15年。时任国务院总理朱镕基曾感慨地说:“黑发人谈成了白发人。”
在这15年间,中美之间共进行了25轮“马拉松式”谈判,这场“世纪谈判”进程几度跌宕,数次山重水复。期间,中国换了4任团长,美国换了5位贸易谈判代表。
随着多哈的这声槌响,中国长达15年的复关和入世谈判历程终于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中国敞开臂膀去拥抱世界经济,揭开了改革开放新征程的序幕。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条件是:
1、必须按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履行接受世贸组织章程和乌拉圭回合各项多边协定的手续;
2、必须按乌拉圭回合各项多边贸易协定作出关税减让表和各种非关税承诺表;
3、必须在服务贸易领域作出具体的市场准入承诺表。
关贸总协定的缔约方必须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才能成为世贸组织的创始成员。
扩展资料:
基本权利
(1)能使产品和服务及知识产权在150个成员中享受无条件、多边、永久和稳定的最惠国待遇以及国民待遇;
(2)对大多数发达国家出口的工业品及半制成品受普惠制待遇;
(3)享受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大多数优惠或过渡期安排;
(4)享受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开放或扩大货物、服务市场准入的利益;
(5)利用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公平、客观、合理地解决与其他国家的经贸摩擦,营造良好的经贸发展环境;
(6)参加多边贸易体制的活动获得国际经贸规则的决策权;
(7)享受世贸组织成员利用各项规则、采取例外、保证措施等促进本国经贸发展的权利。
基本义务
(1)在货物、服务、知识产权等方面,依世贸组织规定,给予其他成员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
(2)依世贸组织相关协议规定,扩大货物、服务的市场准入程度,即具体要求降低关税和规范非关税措施,逐步扩大服务贸易市场开放;
(3)按《知识产权协定》规定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保护;
(4)按争端解决机制与其他成员公正地解决贸易摩擦,不能搞单边报复;
(5)增加贸易政策、法规的透明度;
(6)规范货物贸易中对外资的投资措施;
(7)按在世界出口中所占比例缴纳一定会费。
我国实在2001年12月11日正式加入WTO(世界贸易组织),是世界贸易组织第143个成员。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三个条件是:
1、必须按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履行接受世贸组织章程和乌拉圭回合各项多边协定的手续;
2、必须按乌拉圭回合各项多边贸易协定作出关税减让表和各种非关税承诺表;
3、必须在服务贸易领域作出具体的市场准入承诺表。
关贸总协定的缔约方必须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才能成为世贸组织的创始成员。
扩展资料:
基本权利
(1)能使产品和服务及知识产权在150个成员中享受无条件、多边、永久和稳定的最惠国待遇以及国民待遇;
(2)对大多数发达国家出口的工业品及半制成品受普惠制待遇;
(3)享受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大多数优惠或过渡期安排;
(4)享受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开放或扩大货物、服务市场准入的利益;
(5)利用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公平、客观、合理地解决与其他国家的经贸摩擦,营造良好的经贸发展环境;
(6)参加多边贸易体制的活动获得国际经贸规则的决策权;
(7)享受世贸组织成员利用各项规则、采取例外、保证措施等促进本国经贸发展的权利。
基本义务
(1)在货物、服务、知识产权等方面,依世贸组织规定,给予其他成员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
(2)依世贸组织相关协议规定,扩大货物、服务的市场准入程度,即具体要求降低关税和规范非关税措施,逐步扩大服务贸易市场开放;
(3)按《知识产权协定》规定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保护;
(4)按争端解决机制与其他成员公正地解决贸易摩擦,不能搞单边制裁;
(5)增加贸易政策、法规的透明度;
(6)规范货物贸易中对外资的投资措施;
(7)按在世界出口中所占比例缴纳一定会费。
近几年中国连续主动降低关税,不仅是为了加入世贸,更重要的是中国自身改革开放和参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需要。无论中国何时加入WTO,中国都会坚定地执行对外开放政策。中国企业应顺应这种潮流,积极做好加入WTO的各种准备,特别是在思想观念、组织效率、管理技能和人力资源等方面制定挑战对策,提高竞争力,迎接新世纪的经济全球化挑战。
目前,世界贸易组织(WTO)贸易规则体系由三大部分组成
●多边货物贸易协议,包括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农产品协议、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纺织品与服装协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与贸易相关的投资措施协议、装运前检验协议、原产地规则协议、进口许可程序协议、反倾销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和保障措施协议等;
●各种附件规则,包括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以及多边贸易协定(包括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政府采购协议、国际奶制品协议和国际牛肉协议);
●WTO发展过程中达成的协议,如信息技术协议、基础电信协议和金融服 务协议等。 目前,第二和三项规则正在各国贸易谈判中发挥积极的作用,如GATS已 经成为影响世界各国贸易环境和条件的重要规则,它的权利反映它将会在WTO 的全面保护下,与GATT的条款一样地发挥作用。GATS的序言阐明了各成 员希望“在透明化和循序渐进的自由化推动贸易的共识上,建立服务贸易的多边 原则框架和规则”。关于农产品协议
●中国承诺加入WTO后5年内农产品平均关税下降到17%。(本文涉及的中国的有关承诺均为中美本次签署双边协议谈判前的承诺)
中国加入wto条件为必须在服务贸易领域作出具体的市场准入承诺表。
WTO(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的缩写,即世界贸易组织,简称世贸组织 )是在关贸总协定基础上,在关贸总协定第八次谈判即“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时于1995年1月1日成立的。
该组织自成立以来,其成员已达136个,各成员间的经济贸易约占世界经济贸易的95%,有利地推动了世界经济的全球化。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条件是:
1、必须按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履行接受世贸组织章程和乌拉圭回合各项多边协定的手续;
2、必须按乌拉圭回合各项多边贸易协定作出关税减让表和各种非关税承诺表;
3、必须在服务贸易领域作出具体的市场准入承诺表。
关贸总协定的缔约方必须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才能成为世贸组织的创始成员。
扩展资料:
基本权利
(1)能使产品和服务及知识产权在150个成员中享受无条件、多边、永久和稳定的最惠国待遇以及国民待遇;
(2)对大多数发达国家出口的工业品及半制成品受普惠制待遇;
(3)享受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大多数优惠或过渡期安排;
(4)享受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开放或扩大货物、服务市场准入的利益;
(5)利用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公平、客观、合理地解决与其他国家的经贸摩擦,营造良好的经贸发展环境;
(6)参加多边贸易体制的活动获得国际经贸规则的决策权;
(7)享受世贸组织成员利用各项规则、采取例外、保证措施等促进本国经贸发展的权利。
基本义务
(1)在货物、服务、知识产权等方面,依世贸组织规定,给予其他成员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
(2)依世贸组织相关协议规定,扩大货物、服务的市场准入程度,即具体要求降低关税和规范非关税措施,逐步扩大服务贸易市场开放;
(3)按《知识产权协定》规定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保护;
(4)按争端解决机制与其他成员公正地解决贸易摩擦,不能搞单边报复;
(5)增加贸易政策、法规的透明度;
(6)规范货物贸易中对外资的投资措施;
(7)按在世界出口中所占比例缴纳一定会费。
⑴提出申请。申请加入国或单独关税区政府,应首先向世贸组织提出正式申请。在提出申请时,必须以备忘录的形式对其与《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有关的贸易和经济政策情况加以全面说明。如果世贸组织对其备忘录中的情况有疑问,申请者还必须进行解释和答疑。
⑵贸易体制的审议。由处理该国或单独关税区申请的工作组对申请者的贸易体制进行审议,以确定申请者的贸易体制是否符合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与规则。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条件是:
1、必须按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履行接受世贸组织章程和乌拉圭回合各项多边协定的手续;
2、必须按乌拉圭回合各项多边贸易协定作出关税减让表和各种非关税承诺表;
3、必须在服务贸易领域作出具体的市场准入承诺表。
关贸总协定的缔约方必须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才能成为世贸组织的创始成员。
扩展资料:
基本权利
(1)能使产品和服务及知识产权在150个成员中享受无条件、多边、永久和稳定的最惠国待遇以及国民待遇;
(2)对大多数发达国家出口的工业品及半制成品受普惠制待遇;
(3)享受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大多数优惠或过渡期安排;
(4)享受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开放或扩大货物、服务市场准入的利益;
(5)利用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公平、客观、合理地解决与其他国家的经贸摩擦,营造良好的经贸发展环境;
(6)参加多边贸易体制的活动获得国际经贸规则的决策权;
(7)享受世贸组织成员利用各项规则、采取例外、保证措施等促进本国经贸发展的权利。
基本义务
(1)在货物、服务、知识产权等方面,依世贸组织规定,给予其他成员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
(2)依世贸组织相关协议规定,扩大货物、服务的市场准入程度,即具体要求降低关税和规范非关税措施,逐步扩大服务贸易市场开放;
(3)按《知识产权协定》规定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保护;
(4)按争端解决机制与其他成员公正地解决贸易摩擦,不能搞单边报复;
(5)增加贸易政策、法规的透明度;
(6)规范货物贸易中对外资的投资措施;
(7)按在世界出口中所占比例缴纳一定会费。
1986年中国复关谈判伊始,“特保”条款就是中美谈判的一个核心问题。当时,美国向中国提出的要价主要包括5项内容:
● 外贸制度统一性。即GATT条款及有关贸易管理的法律、规章、决定和裁决、中国政府的贸易政策等应毫无例外地在中国整个关税领土统一实施。
● 贸易政策透明度。要求中国按照GATT 1994第10条的要求保持其法律、法规制定及实施的透明度。
● 取消非关税措施。要求中国加入后不得对进口实行限制性许可证要求、进口禁令或其它数量限制。
● 价格改革。要求中国取消双重价格和国家定价。
● “特保”条款。在中国出口产品对其他国家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者构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时,双方应磋商寻求解决办法;如磋商无果,则应提交全体缔约方寻求解决建议;如缔约方全体建议未能导致问题解决,则进口方有权对中国相关产品采取预防或补救行动。
经过反复谈判和研究以及专家的论证,一个基本的事实是,在当时的客观条件下,迫使美国等在中国复关后立即放弃特保条款是不现实的。为此,国务院决定:如果接受“特保”条款不可避免,那么必须是一种对等权利,并对“特保”措施的使用尽可能规定明确的限制条件。在此基础上确定的谈判原则是:以接受过渡性“特保”作为筹码,力争换取中方要求的基本条件,并对“特保”适用规定较明确的限制条件,要体现过渡性和对等性。当时,中方要求的限制条件有:
● 双向性,即中国也有权对其他缔约方使用“特保”条款;
● 适用标准,即应适用GATT保障措施中的“严重损害”标准,而不是美国要求的“实质性损害”标准;
● 过渡性,即该条款应在一定期限后终止;
● 补偿性,即中国有权对其他缔约方实施的“特保”措施要求补偿或进行报复;
● 事先磋商及通报,即在使用“特保”措施前应进行双边磋商,并应向GATT通报,以加强多边监督
1、双向性,即中国也有权对其他缔约方使用“特保”条款;
2、适用标准,即应适用GATT保障措施中的“严重损害”标准,而不是美国要求的“实质性损害”标准;
3、过渡性,即该条款应在一定期限后终止;
4、补偿性,即中国有权对其他缔约方实施的“特保”措施要求补偿或进行报复;
5、事先磋商及通报,即在使用“特保”措施前应进行双边磋商,并应向GATT通报,以加强多边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