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征收增值税进项不能抵扣,账务怎么处理?
一般纳税人符合特定条件可以选择简易征收计税,可以按征收率缴纳税款。征收率可比税率低多了,这也算是一种税收优惠。绝大部分纳税人只要符合条件,甚至主动创造条件,目的就是可以适用简易征收计税。
1.税率与征收率的比较增值税简易征收率一般为3%,出租或出售不动产为5%;增值税税率根据行业的不同分为6%、11%、17%。两者的差别还是显而易见的。虽然一般纳税人税率可以抵扣进项,但是总体来算还是按照简易征收计税税负更低些,除部分能够取得大量进项税发票的企业除外。
2.简易征收项目不能抵扣进项税税法上已经明确规定了,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征收计税的,其进项税额不可以抵减,按照征收率计算缴纳税款。你想想,简易征收计税本来就税负就低,还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公司不但少交税款,甚至不交税,形成大量进项税额留抵,岂不是税局还欠着你的。一旦税务局发现纳税人把简易征收计税的项目抵扣了进项税,不但会要求企业做进项税额转出,还会要求企业补交税款和滞纳金。
3.即有简易计税又有一般计税要分开核算一般纳税人可能存在经营的范围比较广,既有简易征收项目,又有一般计税项目,那么要分开核算。原则是:一般计税的项目进项可抵扣,简易计税的项目进项不可抵扣,两者要分别核算,不能混淆。例如:建筑企业既有老项目适用简易征收计税,那么归属于老项目的各种进项发票都不可以抵扣,直接作为成本核算;其一般计税项目的进项可以正常抵扣进项税。两者一定要分开核算。本文转载自重庆壹加壹财务咨询有限公司http://www.hjkjdz.com
对于按规定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账务处理上采用不同的方法: (1)购入货物时即能认定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如购进固定资产,购入货物直接用于免税项目,或者直接用于非应税项目,或者直接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记入购入货物及接受劳务的成本。 (2)购入货物时不能直接认定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如果这部分购入货物以后用于按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应将原已记入进项税额并已支付的增值税转入有关的承担者予以承担,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的“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如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按增值税法规规定的方法和公式进行计算。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用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按税法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当发生非正常损失时,首先计算出在产品、产成品中耗用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购进额,然后作相应的账务处理,即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的实际成本与负担的进项税额的合计数,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科目,按实际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成本贷记“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产成品科目,按计算出的应转出的税金数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