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德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和可预期的发展环境。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的组织领导,建立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机制,及时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明确优化营商环境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
第五条 本市按照国家、省营商环境评价要求,不断完善营商环境评价考核机制,并根据国家、省和本市营商环境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宣传,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舆论氛围。
第七条 积极参与省会经济圈一体化发展,与相关市协同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推动建立统一的市场准入和监管规则,构建要素自由流动的统一开放市场。
加强与黄河流域城市产业、交通物流、商旅文化、生态保护等领域合作,深度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圈,推动全方位开放发展。
第八条 本市建立优化营商环境的激励机制和容错免责机制。
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在改革创新和推动发展中出现偏差或者失误,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容错免责。
市场环境
第九条 本市实行国家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第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市场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有奖销售、商业诋毁和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等,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建立协同解决企业诉求的体制机制,畅通多元化政企沟通渠道。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营造创新创业环境,完善多渠道创新创业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制定和落实促进中小微市场主体发展的有关公共服务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企业融资服务平台,鼓励金融企业扩大对中小微市场主体的融资、贷款规模。推动中小微企业的规模扩张和上档升级。
充分运用创新劵等新方式提升企业的创新能力,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支撑创新创业,推动大众创新、万众创业。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依法实行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服务和司法救济。建立健全部门协作机制,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形成执法合力,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鼓励和支持企业自主研发和自主创新,提升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开展知识产权资助工作,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激发企业创新动力。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组织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为知识产权的转移转化、交易流转、专利检索、分析预警、专利导航等知识产权综合运用提供平台支撑,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大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的培育力度,充分融合5G、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先进技术,引导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加快经济社会各领域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发展,努力打造治理高效、服务优质、群众满意的“数智德州”。
加快企业智能化改造,推动我市成为智能制造名城。大力推进智能工厂示范建设,支持企业积极参与制定智能制造标准。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通过人才认定、人才(团队)引进培养、平台载体建设、创新创业扶持、企业家队伍建设、人才服务保障等不断完善人才引进及培养使用激励保障制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就业工作列入综合考核体系,健全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和就业资金投入保障机制,确保就业创业政策落实落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积极推进全方位工作就业服务,构建城乡一体化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要发挥各类就业服务机构作用,整合服务资源,为市场主体搭建用工服务平台。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与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等公用企业进行业务信息共享,对水电气热等市政设施接入涉及的工程规划、绿化、占道施工等许可审批事项进行简化支持。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等公用企业应当优化报装办理流程,精简报装材料,公开服务范围、标准、收费、流程、完成时限等信息。
第十七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商会依法自主发展会员,代表会员反映诉求,服务会员发展;政府及有关部门起草或者制定有关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应当主动听取有关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对其意见采纳情况及时反馈和说明。
行业协会、商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已取消的资格资质变相认定,不得违法开展评比表彰、强制培训,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损害市场主体权益。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妥善解决矛盾纠纷。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目录清单管理,公开交易目录、程序、结果和信用等信息,全面推行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优化交易规则、流程和服务。
招标(采购)人不得设定不合理条件,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供应商)。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和指导,实现公共资源交易的综合监管和协同监管,行政监督部门按法定职责实施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广泛宣传和推广我市“企业家日”。通过座谈、调研、媒体宣传日、商品推介会等方式充分了解企业家诉求,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树立优秀企业家典型,激发和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地发挥企业家作用。
政务服务
第二十条 本市实行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理,提供企业执照申办、公章刻制、涉税业务办理、社保登记、银行开户、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等一站式集成服务,推广智能审批设备应用实现高效服务。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推进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中的依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