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发票有效期”,一般是企业为了方便对自己的收入核算纳税而制定的“土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后,也应当向收款方索取发票。
换言之,企业在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后,应当同时就向付款方主动开具发票;即便当时没有开具发票,事后消费者“任何时候”想要补开发票,都是可以的。即便是前一年度的交易行为,也可以开具发票。
针对企业拒开发票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特别规定,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有,一般纳税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3、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纳税人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商品可以不开具发票,但消费者索要发票时,不得拒绝开具,更不得以内部销货结算凭证代替发票向消费者开具。
4、具体如下: (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采用交款发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3)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将货物交给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5)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照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6)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将货物分给股东或投资者的,均为货物移送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