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评价的根本标准?
人生价值评价的根本标准,是看一个人的人生活动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是否通过劳动对社会和它人做出了贡献。
一方面,自我价值是个体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自我价值的实现构成了个体喂社会创造更大价值的前提;另一方面,社会价值是实现自我交织的基础,没有社会价值,人的自我价值就无法存在。
人生价值是价值的属概念,也是客体与主体需要之间的特定关系。
在人生价值关系中,价值客体是人生,指的是一个人的生命过程的一系列实践活动;而价值主体则是人。
人生价值不同于其他客体的价值,一方面,人生价值必须体现为能够满足社会的需要;另一方面,人生价值又必须表现为满足个人全面发展的需要。
因此,人生价值是个具有多维性的价值系统。
首先,人生价值是人生社会价值和人生自我价值的统一。
人是社会的人,人生具有社会历史性和客观实践性,人的社会价值就表现为个人行为同他人、社会群体需要之间的一种肯定关系,标志着作为客体的人对作为主体的他人或人类社会的有用性,贡献和意义。
而人生的自我价值表现为人还具有对自己的有用性,即满足自己的需要。
一般物在主体同客体的关系中,只是作为客体而存在,而人则既是主体又是客体。
在人生价值关系中,所反映的.主要是个人和社会的关系,也包括个人与自我的关系,社会和“自我”都处于价值主体的地位。
从个人对社会的关系来说,他表现为客体,因为他的人生价值要靠社会来评价。
从个人的行为或一生对自己的利害关系来说,他又表现为主体,就是说他是站在个人需要的立场上来评价自己的行为有无价值的。
正是人本身在价值关系中所具有的这种主客体两重性,构成了人生价值的二重性。
一方面,人生价值必然具有社会性;另一方面,人生价值又都具有自我性。
社会实践反复证明,世界上任何一个有价值的人,其人生在对社会、对他人具有价值意义的同时,都毫无例外地对自我也具有价值。
我们所讲的人生社会价值,指的是个人的人生能够满足社会需要而对社会具有的有用性。
我们所说的人生自我价值,是在一定社会条件下个人自我认识、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社会实践活动中,实际存在和实现的自己满足自己需要的肯定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