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社保视同缴费年限怎样计算?
视同缴费年限的计算标准,全国都是一样的。即,是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职工个人养老帐户开始月为基准。建立个人养老帐户之前的工龄(含劳动局正式招工并有备案的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知青工龄、军龄等),就叫做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的截止月,也就是建立个人养老帐户的具体时间。重庆市是在1996年开始建立的个人养老帐户,1996年之前的工龄,就可以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3〕86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43号)及《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128号)文件精神,在江北区正常参加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暂停参保人员不认定医保工龄,待其正常参保后再认定)工龄认定原则如下:
1.2004年12月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视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这部分工龄主要通过参保人员个人档案中的招工手续和解除劳动合同书等确定。即:解除劳动合同(离开单位)时间-招工手续(进单位)时间=医保工龄。
2.1993年3月1日至2004年12月之间,随用人单位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视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外省以单位身份参加社保的实际缴费年限需要结合档案记载认定医保工龄,不能单纯凭社保缴费认定)。
特别提示:以单位身份参加医保的人员,用人单位在2004年12月31日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以参保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和参保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用人单位在2004年12月31日后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参保人员在2004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从2005年1月1日至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前的工作年限不再视同缴费年限。
重庆市的社保缴费是从1996年开始计算的,96年前参加工作的其工龄就是社保的视同缴费年限,社保是按个人档案来认定的。
个人的实际缴费年限=96年前的工龄+96年后的缴费年限。
96年前参加工作的与96年后参加工作的在养老金计算上的区别在于前者有一项过渡性养老金,后者没有。
在计算养老金时,个人的平均缴费指数计算时对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指数规定为1,当90年至95年你的缴费指数高于1的按实际上计算。
重庆市视同缴费年限是1992年前企事业单位参加工作的正式员工,才算视同缴费,如企业破产本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带上本人档案到当地社保厅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