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PPP项目涉及的法律体系复杂
PPP项目不仅仅涉及到PPP监管政策体系,还涉及公司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土地规划与供给法律体系、土地招拍挂等土地市场法律体系、土地登记与属权法律体系、国有资产交易法律体系、资产管理法律体系、产业投资法律体系、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投融资法律体系、增值税所得税等法律体系、工程发承包与施工法律体系、工程勘查设计法律体系、企业资质与管理法律体系等等。
如果是交通项目,还包括公路法律体系、轨道交通法律体系、航空法律体系;如果是能源与环境项目,还包括输配电法律体系、碳排放交易法律体系、光伏发电法律体系、热电联产法律体系等等。
因此,PPP项目合同审核应当重视的是“全面体检”,保收益、防风险。
实践中我们也遇到过一些奇闻,一个投资人关于“未入库项目到底能不能招标”的法律问题,咨询的不是律师,偏偏到出现问题之后才想起让律师准备打官司,而PPP项目中法律问题比比皆是,是不是非得等到出现问题了才知道请律师打官司。
更让人哭笑不得的是,在一个存量项目转PPP的项目中,政府方在进行交易架构设计时,关于“交易架构是否合规?是否涉及国有资产流失?如何修改交易架构”等问题,咨询并不是律师,更没有让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就招标了,导致多次流标被叫停,最终是投资人的律师进行项目风险排查时向政府方提出了该问题。
其实,律师越早介入商业活动、争议过程,越能帮助委托人规避风险、固定事实、明晰权利义务内容,进而将纠纷解决在它真正爆发前。在外行看来,轰轰烈烈地为委托人打赢官司更能体现律师的价值;但在内行看来,润物细无声的“保健”式法律服务才能让委托人支付的法律成本与收益(或为委托人减少的损失)形成最佳的性价比。
政府方或者投资人,有必要让律师对自己的投资方案、合同文本或要支付的款项等在真正落地之前进行“法律体检”,排查隐患。
二、合同审核应该体系化
简单地说就是认识到风险所在,并规避之,要对合同进行“体检”,需要建立合同审查的思维,审查的角度包括:
(一)主体合格性;
(二)内容合法性;
(三)条款实用性;
(四)权益明确性;
(五)合同严谨性;
(六)表述精确性等。
对于律师而言,对于PPP合同,除了上述合同审查要点思维外,还需要:
(一)根据委托人所提供的要求及相应背景资料,判断标的性质、交易方式、交易期限等合同条款能否最大限度实现委托人的交易目的;
(二)审查相对人主体资格及所提交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以确保委托人的交易安全,并审查委托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提示法律风险;
(三)如果项目情况需要且委托人同意,我们还应当对交易相关内容展开深入的尽职调查和全面的法律调研,以了解项目的真实情况及法律环境;
(四)当委托人在交易中的地位允许时,合同条款是否已经通过对生效时间、履行阶段等控制,达到分散风险、掌握主动的目的。
接下来,我就从每个角度,作一个简单性的描述,对于PPP合同可能出现的风险,更详细的在我原来的解答及文章中有。
三、对主体合格性的审查
对于有资格要求的交易(如采砂、售电等),应当审查或提醒注意合同各方当事人从事该交易所应具备的各类法定条件,以确保签订及履行该合同的合法性以及能够得到全面的法律保护。除此之外:
(一)对于需要许可方能从事的行业,应审查相关方是否具备相关的生产或经营等方面的许可手续;
例如:项目公司进行售电,是否已经办理了相关证件等合规性手续,有谁办,办理期限如何,未办理的责任分担等。
(二)根据交易内容及当事人的情况,某些交易需要审查提供标的物的一方是否具有合法的处分权;
例如:政府方是否有权将公路资产免费提供给项目公司使用、或者注入项目公司中等问题。
(三)对于经办人,应当审核其授权委托权限或代理权限与交易内容是否相适,明确其与被代理方情况是否相符。合同主体为自然人的,还应核对其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联系地址,以及是否具备从事相关交易所必需的资格等。
例如:在PPP项目中,特别是各方签字人是否是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如果不是,则需要提供相关授权委托书。
四、对内容合法性的审查
审查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应当根据不同层面的法律规范等方面的规定,并结合法律对于合同内容、审批手续等方面的要求。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审查合同是否有效只能依据法律及行政法规。主要包括:
(一)审查合同条款及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是否涉嫌存在《合同法》中所规定的合同无效、免责条款无效、可申请变更或撤销的情况;
1?合同无效情形口诀:损国损人损公益、违禁合法掩目的。
《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免责条款无效
《合同法》第53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可申请变更或撤销的情形
《合同法》第54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二)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或合同的生效、变更、转让、解除,是否存在包括但不限于相关交易需要企业章程或上级企业、相关权利人的授权,以及依法需要获得政府部门的批准、依法登记等前置条件;
例如:特别是涉外的项目,往往需要商务部、国家发改委等国家部门审批。
(三)合同中的约定是否与法律规范的强制性规定存在冲突,特别是与规范相关交易的单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存在冲突;
(四)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