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从快。在法定期限以内,对适用对象及时审查、及时起诉,以达到有效地追究犯罪、证实犯罪、打击犯罪的效果。
2.依程序从快。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案,不能为了“从快”而人为地缩短、甚至取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行使期限。
3.保障监督。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过程中,也要做好法律监督工作,督促公安机关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轻微刑事案件及早提交公诉,尽量避免捕后无须继续侦查而无谓地占用较长的羁押期限。
4.用好检察裁量权。在适用简易程序集中审查的过程中,我们也要注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赋予检察机关不起诉的权力,我们应把不起诉权用足、用好、用活。
5.注意刑事和解。为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当事人双方就民事赔偿、化解矛盾等达成和解的案件应当快速办理。
这一原则在立法和鉴定过程中主要体现为:鉴定主体合法;鉴定材料合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步骤、方法、标准合 法;鉴定结果合法五个方面。
1、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经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审批,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法定鉴定机构,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必须是具备规定的条件,获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执业许可证的自然人。
2、司法鉴定材料主要是指鉴定对象及其作为被比较的样本(样品)。鉴定对象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法律未作规定的专门性问题不能 作为司法鉴定对象。如我国现阶段对司法心理测定(俗称测谎)、气味鉴别(警犬鉴定)等尚未作为法定鉴定对象,其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而且鉴定材料的来源 (含提取、保存、运送、监督等)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
3、鉴定程序合法性,包括司法鉴定的提请、决定与委托、受理、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专家共同鉴定等各个环节上必须符合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4、鉴定的步骤、方法应当是经过法律确认的、有效的,鉴定标准要符合国家法定标准或部门(行业)标准。
5、鉴定结果的合法性,主要表现为司法鉴定文书的合法性。鉴定文书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文书格式和必备的各项内容,鉴定结论必须符合证据要求和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