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理工学院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2005年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校按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创新、发明、研究、创作、社会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等活动,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活动。
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可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6.法律、法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3.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4.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5.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报到时,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八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医疗费用自
理。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违法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休学期满的学生,办理复学手续后注册。
第十条 只有经注册者,方可获得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
第四章 考勤与纪律
第十一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活动。学生参加教学活动应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请假或超过请假期限未归者,一律以旷课论处,旷课按实际学时计,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特殊情况必须请事假者,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周。学生请事假,一天以内由本人申请,经班主任(辅导员)同意,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批准并报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案;两天以上,一周以内由本人申请,班主任(辅导员)审核,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同意,所在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并报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教务科研办公室
备案;一周以上由本人申请,班主任(辅导员)、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审核并经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和教学工作领导同意,报学生工作处批准、教务处备案。未经批准而离校按旷课论处。
第十三条 学生因病请假,须持有校卫生所或经校卫生所审核的诊断证明书,逐级审批,审批权限同第十二条。
第五章 学制、修读年限
第十四条 基本学制本科为四年。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本科3~8年,专科起点本科2~6年,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等中断学业的时间。超过基本学制(除休学和因特殊情况并经学校批准者外)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第十五条 本科学生按照主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提前修完全部规定课程,取得规定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允许提前一学年毕业。
第十六条 学生因休学、学习困难、家庭经济困难或创业等需分阶段完成学业、需完成辅修专业等情况,经学校批准,可在弹性修业年限内延长在籍学习时间。
第六章 学分
第十七条 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一种单位。各类课程学分计算标准如下:
1.理论课程:16学时计1学分。
2.体育课:32学时计1学分。
3.独立开设的实验课:32学时计1学分。
4.集中安排的军训、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环节,原则上一周计1学分。
第十八条 学分的确定,取小数点后1位数。
第十九条 设创新学分。学生取得研究成果或发明创造成果得到实际应用,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取得专利,或在省级以上教育、科技行政部门组织的学科和科技竞赛中获奖,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等,给予相应的学分。
第二十条 设拓展学分。学生取得教育教学、技术技能、考研升学、辅修专业、体育文化竞赛等方面的成绩,给予相应的学分。
第二十一条 创新学分与拓展学分的转换详见《江苏理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