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税收益又称应税所得,是每一纳税年度企业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是由所得税会计核算的,其确认、计量的和报告的依据是税法及有关规定,对收入和准予扣除项目的界定标准是税法规定的收入和费用的定义及特征。
永久性差异的形成:
永久性差异是指一个时期内因所得税法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所规定的计算收益、费用或损失的口径(范围)的不同而引起的应税利润和会计利润之间的差额。这种差额在本期发生,并不在以后各期转回,即一旦发生是永远存在的。具体来说,有以下二种类型:
(1)确认收益的差异。企业获得某项收益,确认时通常有二种情况:一是按会计制度确认为收益,但按所得税法规定不作为应税收益;另一是按会计制度不做为收益,而按所得税法规定则作为应税收益。如企业购买国库券取得利息收入,按会计制度规定计入会计利润,但按税法规定不计入应税利润。又如税法规定,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按货价与成本的差额计入应税利润。但会计制度规定可按成本价转账,不产生利润。
(2)确认费用或损失的差异。企业发生某些费用和损失,确认时也有二种情况:一是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可以计入当期损益,从收益中扣除,但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税利润中不允许扣除;另一是按所得税法定,可以计入当期损益,而会计制度不确认为费用或损失。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超过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按会计制度规定可作为费用列支,而所得税法则规定不得作为费用在应税利润中扣除。
时间性差异的形成:
时间性差异又称暂时性差异,是指一个时期内所得税法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制度所规定收益、费用或损失的时间不同而引起的应税利润和会计利润之间的差额。由于这种差额在本期发生,但随时间的推移在以后一期或若干期会发生逆转,即从各期总和看,最终应税利润和会计利润之间差额将消失而不会永远存在,因此是“暂时”的。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类型:
(1)确定收益期的差异。当企业取得某项收益在确定收益期方面有二种差异:一是按企业会计制度确定为以后期间收益,但按所得税法规定确认为当期应税利润;另一是按企业会计准则确认为当期收益,而按所得税法规定需待以后确认应税利润,如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进行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企业应在取得股权投资后,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净亏损的份额,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当期投资损益。但按照所得税法规定,这部分投资收益需待投资企业实际分得利润或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利润时才能计入应税利润,从而产生应纳税时间性差异。
(2)确认费用或损失的差异。当企业发生某项费用和损失时,在确认费用期方面也有二种差异:一是按会计制度确认为当期费用或损失,但按所得税法规定需待以后期间从应税利润中扣除;另一是按会计制度规定为以后期间的费用或损失,但所得税法规定可从当期的应税利润中扣除。如企业发生的广告费用支出按会计制度规定直接计入当期销售用中。由于广告费数额往往较大,而且企业长期的广告宣传可能会带来品牌效应,乃至形成著名商标,这样的品牌、商标、商誉,都会使企业长期受益,而不是仅仅对某个或几个经营年度发生作用。所以税法规定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可扣除的广告费用支出不得超过销售收入的2%,超过部分可以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这实际上要求企业发生的广告费支出按受益期较为均匀地摊销。
税前利润:是企业根据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计算的,会计利润=收入-费用+直接计入损益的利得-损失。 应税利润:就是应纳税所得额,是根据税法计算的利润,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免税收入-不征收收入-税法允许的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应税利润又称应税所得,是每一纳税年度企业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是由所得税会计核算的,其确认、计量的和报告的依据是税法及有关规定,对收入和准予扣除项目的界定标准是税法规定的收入和费用的定义及特征。 企业进行核算时,会计利润和应税利润会产生差异,包括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