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已付利息需要清退吗?
民间借贷利息司法保护上限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最高不得超过4倍一年期LPR,自此,年息24%&36%退出历史舞台。
那么在这之前的借款利息又该如何计算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根据已有的司法解释可知,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借条,如果已经一审二审或者再审的,则使用旧规,即仍旧使用2率3区规则,具体规则我们之前的文章介绍过
而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借条,在20日之后新起诉的,则适用新规。即民间借贷利息司法保护上限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具体又细分两类。
一类,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起诉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
利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这是因为第一批LPR于2019年8月20日才公布。这之前的借条,无成立时LPR可依照,只能依照起诉时的一年LPR。
第二类,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起诉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
参照新规,利息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而根据新规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也就是说借款交付之时为合同成立时。
具体而言2019年8月20日到2020年8月20日之间的借款,按照借款交付之日参照当日一年期LPR,详细如下:
2019/8/20 4.25% 2019/9/20 4.20%2019/10/21 4.20% 2019/11/20 4.15%2019/12/20 4.15% 2020/1/20 4.15%2020/2/20 4.05% 2020/3/20 4.05%2020/4/20 3.85% 2020/5/20 3.85%2020/6/22 3.85% 2020/7/20 3.85%2020/8/20 3.85%
综上所述,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借条,如果你的利息约定未超过年利息15.4%,那么目前为止,新规对你的影响不大,但是,借款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我建议你尽快起诉,因为根据目前的LPR走向,利息司法上限将越来越低。
如果你的约定利息超过15.4%,则需要具体分析了。但是总体而言,借款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仍旧是尽快起诉为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