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对方单位虚开发票本单位经办人有责任吗?
谢邀~
先说我的个人判断,增值税专票的虚开首先是虚开的单位或接受虚开的单位要受到行政机关(税务局)的处罚,其次是单位主要负责人(如法人、财务负责人、会计、办税员等)要负责,如果情节严重的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并受到刑事处罚的话,处罚的就不只是单位了,上述的单位主要负责人都难逃干系。至于股东或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如果确能证明是不知情的话,或许可以逃过一劫,不过事实上要证明比较困难。
关于如何量刑、谁判轻谁判重什么的我就不评论了,一来我不是律师,二来这种泛泛而谈的案情其实有很多细节可以影响最终判定的。题主应参照律师的意见。
至于税务机关的认定,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摘录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七条 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禁止私印、伪造、变造发票。
第三十八条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前略若干字)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一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五条 税额确认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税务稽查部门立案查处: (一)涉嫌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 (二)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 (三)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进行纳税申报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一百零八条 虚构、虚增交易,开具或者接受与经营交易事实不符的发票或者抵扣列支凭证的,构成虚开发票。 虚开发票的,处虚开税额二倍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