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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附加扣除的申报方式?

133****8828
教育附加这些怎么申报
提问时间:2022-08-25 04:0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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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 共1个
张艳
张艳
从业8年
注册商标、商标案件
所在地区:福州市
咨询解答:512
咨询TA

专项附加扣除办理申报可以由单位办理申报或者个人自行申报。

具体来讲:

(1) 由单位按月发工资预扣税款时办理。 除大病医疗以外, 对其他五项扣除, 您可以选择在单位发放工资薪金时,按月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首次享受时, 需要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并报送给任职受雇单位, 单位在每个月发放工资时, 像“三险一金” 一样, 为您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2) 自行在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 一般来讲,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您可以选择在次年 3 月 1 日至 6月 30 日内, 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进行专项附加扣除;


税款多退少补;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随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


①不愿意通过单位办理扣除, 未将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给任职受雇单位的;


②没有工资、 薪金所得, 但有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


③有大病医疗支出项目的;


④纳税年度内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等情形。


如果同时有两个以上发工资的单位, 那么对同一个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 您只能选择从其中的一个单位办理扣除。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五条: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


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前款所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包括纳税人本人、配偶、子女、被赡养人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信息。


本办法规定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应当留存五年。

2022-08-25 04:5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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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泽龙
侯泽龙顾问
擅长:公司注册,个体工商户,工商信息变更
执业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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