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可以提供新的证据吗?
谢邀
不可以第二次以一审程序起诉,但可以沿着一审程序上诉或再审
法条如下
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第二百五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综上所述。无论民事(民告民),刑事(官告民),行政(民告官)诉讼。对第一审判决不服的,法定拥有向上一级法院(一审最高法则二审还是在最高法)上诉第二审的权利,民事诉讼任一方,刑事诉讼被告人,行政诉讼原告一旦上诉则必然开启二审程序。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度。二审判决为终局效力不得上诉。对二审判决不服的,可以申请再审,但再审申请并不必然启动再审,法院审查后可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以上就是我国对审判不服的救济手段。如果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无法以同一案件事由提起诉讼,法学上称为一事不再理。